医疗事故鉴定中其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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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其他常见问题
医疗事故鉴定中,鉴定专家是否需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隐私权是一项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不被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接受及时和全面诊疗的权利,还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人格权。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有保护的义务,如果泄露患者的隐私给患者造成伤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回避指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与医疗事故具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不满意,当事人申请再鉴定的程序究竟是如何进行的?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医疗事故鉴定中,专家组是如何产生的?
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其程序要求有:当事人抽取前,医学会应告知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有理由的,医学会应撤出该专家名单。当事人对医学会随机编号的待取专家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并且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
应注意,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足时,医学会应向当事人说明并经其同意,方可从本省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本省专家库成员不足的,可
医学会可以单方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吗?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
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会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其通知方式通常要求采用挂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签收的方式当事人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涉及多家医院,应当如何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医疗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是在医疗事故争议出现后,由具有鉴定委托资格的一方向具有接受鉴定资格的一方提出鉴定要求的程序。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涉及两个方面,即医疗事故具体由谁提起、向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者即委托方包括医方和患方两个方面;而被委托对象则是各级医学会。
在鉴定的委托中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直接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间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
三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协商委托。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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