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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能撤销吗?

(2019-10-20 19:31:09)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4/1559619529529362.jpg

医疗事故鉴定能撤销吗?

案情介绍

W市卫计委于2015813日做出温卫复决[2015] 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W市医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地方法人社团,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系运用医学等科学知识与技术对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相关医学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技术评判过程,并非行政行为。温州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包括鉴定过程所涉鉴定费收取及其减免行为)是否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7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例》第27条、第28条第5项的规定,决定不受理陈某某要求撤销W市医学于20156月8日作出的《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免缴申请书的补充回复函》并责令W市医学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判认为:W市医学会于2015年6月8日就原告陈某某提出的鉴定费免交申请做出《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免缴申请书的补充回复函》,准予减免鉴定费800元整。原告不服,于20158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W市卫计委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补充回复函并责令W市医学会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于201587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述称W市医学会于201586日做出《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免缴申请书的补充回复函》,但原告提交的补充回复函的落款时间为“201568。被告于同日做出温卫复补[2015]1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后送达原告,要求原告对上述事项予以补正。原告于2015811日收到通知书后,于次日就其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补正。被告经复议审 查,于2015813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同月15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2015824日通过邮寄方式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原告申请鉴定的行为能否撤销,取决于被告的鉴定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究竟为何?我们如何进行确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W市医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地方法人社团,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系运用医学等科学知识与技术对医疗事故争议所涉相关医学专业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技术评判过程,不属于行政行为。缴纳鉴定费是W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前提条件及必经程序,亦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W市医学会做出的《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免缴申请书的补充回复函》,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医学会包括收取、减免鉴定费在内的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行为并非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陈某某向被上诉人W市卫计委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W市医学会做出的《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免缴申请书的补充回复函》,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决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出现了具体行政行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都属于鉴定的一部分,鉴定机构现在均为第三方独立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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