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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2019-10-20 19:32:16)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4/1559619901211162.jpg

医院对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案情介绍

熊某某受聘于某医院心血管研究所任研究员、教授。熊某某因为腰部不适在该医院做检查,之后医院根据其病情为熊某某行腰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植骨融合术。手术后第六天熊某某出现头晕、恶心呕吐,以及呼吸困难、 烦躁,血压测不出等状况,医院对其进行枪救治疗,并开胸及开腹探查,终因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的死亡原因为:急性肺栓塞。


熊某某的家属对医院提交的病历中医师刘某某的签名提出疑问,并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结论为:检材中刘某某” 的签名与样本中刘某某的签名是同一人书写。对该鉴定意见,各方当事人均认可。


针对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如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熊某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问题,王建国、管惠英申请鉴定,并同意以A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中可以作为医疗评价的病历材料为基础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双方均同意选择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经法院委托,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认为:根据现有材料,未能发现其他可以导致熊某某死亡的因素,某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医院对病人出现的情况估计不足、抢救过于仓促、用药方面存 在过失等原因)造成熊某某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患者家属对此鉴定结果表示认可;某医院对此不予认可,并对鉴定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询,鉴定人予以答复,并表示对鉴定意见不做调整、补充。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认定:根据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某医院在对熊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某某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医院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否定该鉴定意见或证实该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在医疗机构不认可鉴定意见又未提供有效证据的前提下,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做出判断,判令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法院还对医疗过错与医疗风险的区别做出说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侵权案件,其原因在于医疗机构承担着治病救人、发展医学、 造福人类的重大责任,医疗过程本身即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产生医疗技术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只能是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不应因其从事的医疗行为的风险或医疗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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