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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存在过错?

(2019-10-19 19:10:39)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4/1559616680602353.jpg

医院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存在过错?

案情介绍

李某某因为其腰部疼痛不适到C市西南医院门诊进行治疗,经过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发。之后李某某在医院骨科住院治疗,在医院对其进行手术之前并未发现患者有其他的体征,但是李某某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却逐渐加重,腹账 明显,且有右踩关节红、肿、热、痛炎性表现。726日,病情持续加重,被诊断为双肺感染。短短的十天后,李某某经全院会诊后被转入感染科继续治疗,并下达病危通知。一个月后被医院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一周后, 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脓毒血症,双肺肺炎,右踝软组织感染。


司法鉴定:西南医院在对李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间接因素。西南医院支付了鉴定费5000元。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酌情确定西南医院承担30%责任,原告方自行承担70%责任。

 

在一审后,原告方不服,并在二审中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西南医院在李某某的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相关程度等进行鉴定。

 

该司法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的参与度为40%,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责任划分不当,改判为医院承担40%的责任。

 

此后原告仍然不服,经过申诉,检察院向法院抗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不仅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行为也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涉及专门医学知识,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实践,超越普通人的经验、学识,法院应当借助临床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再确定责任承任比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案件中,当事人可选择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确认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通过医疗过错鉴定确认责任,两种类型的鉴定主体、鉴定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别。


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提及本案是否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最终再审法院认为西南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在此存在过错。因此,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李某某死亡的原因系脓毒败血症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器官衰竭所致,主要与其个人体质和所患疾病有关;但西南医院在对前来就诊的李某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二审判决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西南医院对李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西南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李某某家属对医院的过错行为给李某某造成死亡的结果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本案是《侵权责任法》实行前的案件,但是从《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机构最终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程度的大小往往是法庭综合各种证据并结合法庭辩论最后裁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严格地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更能适应司法的需要,为医疗纠纷更进一步的区分出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规范以及医疗机构在损害后果中的过错参与程度,因而在实践中采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越来越多。但是在符合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条件时,仍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对医疗单位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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