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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果不同意,是否可以再申请鉴定

(2019-10-19 19:09:15)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4/1559615892797554.jpg

对鉴定结果不同意,是否可以再申请鉴定

案情介绍

原告方某某在工作时因左小腿被搅拌机绞伤,入住被告同安医院的外科一区治疗。经诊断,方某某的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软组织严重挫裂伤。 同日下午1时许,经方某某的亲属签字同意,同安医院为方某某施行清创术 十左胫骨钢板内固定术左小腿石膏后托外固定术。后转至M医院的外科治疗。在住院期间,M医院为方某某进行手术治疗,术中发现方某某的伤口内留有煤砂泥。


方某某从M医院出院后,再次入住被告同安医院的外科治疗。经诊断,方某某的左小腿重度开放性复合伤并感染、左胫腓骨骨折并骨髓炎。1021日, 同安医院为方某某施行扩创、骨折复位加外固定术、植骨术中,见一约5cmx3cm x0.3cm的死骨。术后,同安医院为方某某施行抗炎、引流等综合 治疗,使伤口愈合,方某某休养数日后出院。


3个月后,原告方某某因左小腿疼痛,再次入住被告同安医院治疗。经过医院检查发现方某某的左小腿畸形,外固定架松动,左小腿比右小腿短缩约2.5cm。经抗炎、输液治疗,去除外固定,改石膏管型固定,伤口换药后症状体征好转。在病情好转后,方某某自行离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患者急诊入院时,左小腿外伤严重,伤口严重污染,软组织绞裂,骨折端外露,髓腔有大量泥沙等污物,属iiia类开放性骨折,易发生术后感染, 治疗其骨折应以外固定架方式为适当。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次鉴定:方某某左小腿外伤创面较大,局部肌肉组织毁损污染严重,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断端髓腔泥沙填塞,是造成并发伤口感染及骨髓炎的内在因素,虽经医院清创内固定手术等治疗,但并发症仍不可避免地发生。第二次行清创植骨术后骨髓炎消失, 但由于骨折断端融合使左下肢短缩,踝关节部分功能障碍。方某某的伤残后果 系损伤及损伤后的并发症所致,与医疗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方某某伤后出现的并发症,与其伤口污染严重有直接关系,即使当时对伤口清创更彻底些, 也难以保证不并发感染和骨髓炎。同安医院对方某某伤后采取的治疗措施、治疗原则、治疗方式,符合医疗规范。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原告在诉讼的过程中先后申请了两次鉴定,两次鉴定的结果均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被告同样也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认为 其对原告所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从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允许进行多次鉴定,在现实中出现的情况是,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往往不会被对方认可。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行为的鉴定并没有进行共同的委托,而是各自申请进行鉴定。并且原被告双方鉴定的侧重不同,原告主要是希望通过鉴定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而医院申请鉴定主要是针对自身的诊疗行为, 通过鉴定诊疗符合规范来确认被告不具有过错,从而排除自身的责任。最终二个鉴定的结果均有利于医院,因此在判决中排除了医疗机构的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法律对重新鉴定的要求比较严格,在现实中,要提请重新鉴定,难度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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