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手术出现并发症,能要求医院赔偿吗?

(2019-10-19 19:08:14)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4/1559615228441493.jpg

手术出现并发症,能要求医院赔偿吗?

案情介绍

林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08917日被送到中山二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尺骨冠状粉粹性骨折。入院后,因因林某某需行手术,中山二院在手术 (或患者单位同志)详细介绍了有关手术的必要性、危险性、手术中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包括由于术中具体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手术方案)、可能发生麻醉或术后的并发症及意外等。备注:……5、异位骨化致左肘功能障碍……”中山二院于 2008924日在臂丛神经麻醉下对林某某行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术后辅以长臂石膏托外固定。后林某某于2008115日出院。 出院后林某某因左手麻木、乏力,多次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门诊治疗。2009310日,林某某因左手麻木、左肘畸形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左肘关节内骨折术后并发症,在手部需要进行相应的矫正手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根据中山二院的申请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对中山二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中山二院的诊断正确;林某某有手术适应证,无手术禁忌证;中山二院的手术切口选择恰当, 行左尺骨冠状突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符合关节内骨折复位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术后林某某左肘关节功能恢复效果尚可;整个医疗过程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林某某所诉的损害后果与中山二院的医疗行为及上述医疗不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手术后出现并发症的案例。一般认为如果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是该不足增加了并发症产生的概率,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问题:首先,关于术前告知手术风险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的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之规定,中山二院在术前负有向林某某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及如实说明医疗风 险并作必要解释说明的义务。现林某某诉称中山二院手术前没有将可能造成肘内翻及左正中神经受损的手术后遗症的风险告知原告,而中山二院称其以《手术同意书》的形式告知手术风险,并称其中功能性障碍包括肘内翻及左正中神经受损。鉴于医学领域内的问题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中山二院相对于林某占有专业的优势,其在履行说明义务时应以林某某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在本案中,林某虽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但在中山二院未能充分履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林某某称其在术前对手术可能会造成肘内翻及左正中神经受损的后果并不知情,因此医院在此有过失。


其次,中山二院的医疗行为与林某某左肘畸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中山二院对此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经广州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分析意见认为中山二院诊断正确,患者有手术适应证,无手术禁忌证,手术切口选择恰当,手术符合关节内骨折复位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指出,林某某左肘内翻畸形的成因由多方面因素引起,包括切口疤痕挛缩牵拉、左肘左尺骨冠状突粉碎性骨折对左肘关节侧副韧带、关节囊的损伤、左肘关节周围异位骨化以及左肘左尺骨冠状突粉碎性骨折解剖复位困难、遗留关节倾斜等。由此可见, 林某某的左肘畸形是其原发损伤即交通事故所导致,与中山二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中山二院对此没有过错。


在本案中,由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符合规范,虽出现手术并发症,但通过分析事实可以发现,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 医院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患者在维权时一定要注意,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但是其在实施诊疗行为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采取措施不当的情形,如果该不当的行为增加了患者出现并发症的概率,那么医疗机构应对此承担责任。其实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多数的情况下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