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出现并发症,能要求医院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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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出现并发症,能要求医院赔偿吗?
案情介绍
林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08年9月17日被送到中山二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尺骨冠状粉粹性骨折。入院后,因因林某某需行手术,中山二院在手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根据中山二院的申请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对中山二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中山二院的诊断正确;林某某有手术适应证,无手术禁忌证;中山二院的手术切口选择恰当,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手术后出现并发症的案例。一般认为如果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足,是该不足增加了并发症产生的概率,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问题:首先,关于术前告知手术风险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的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其次,中山二院的医疗行为与林某某左肘畸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中山二院对此是否存在过错。本案经广州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分析意见认为中山二院诊断正确,患者有手术适应证,无手术禁忌证,手术切口选择恰当,手术符合关节内骨折复位的标准和要求。同时指出,林某某左肘内翻畸形的成因由多方面因素引起,包括切口疤痕挛缩牵拉、左肘左尺骨冠状突粉碎性骨折对左肘关节侧副韧带、关节囊的损伤、左肘关节周围异位骨化以及左肘左尺骨冠状突粉碎性骨折解剖复位困难、遗留关节倾斜等。由此可见,
在本案中,由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符合规范,虽出现手术并发症,但通过分析事实可以发现,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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