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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出现输尿管梗阻,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18 20:00:21)
标签: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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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出现输尿管梗阻,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高某某因患子宫腺肌症到被告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行子宫全切除术后,出现右侧输尿管梗阻伴右肾积水。后原告转至长海医院治疗,发现输尿管右侧壁及腹侧壁有缝合丝线。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进行了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认为:被告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原告高某某的子宫腺肌症诊断成立,具有手术指征,对原告施行全子宫切除术符合诊疗常规。根据长海医院输尿管镜检查证实, 原告高某某右侧输尿管下段被多重结扎,表明被告医院手术操作存在不当,术中误扎(或缝扎)右侧输尿管下段,其在医疗行为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危 险后果回避义务,存在过错。原告高某某输尿管下段梗阻发生于手术之后,且 4阻部位与缝线结扎部位基本一致,输尿管梗阻符合输尿管下段缝扎所致状况, 并导致了其后发生的右肾积水。故原告术后发生的输尿管下段梗阻及右肾积水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80%~90%。该鉴定花费鉴定费8600元。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例是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对将要实施的手术不能充分估计,因此给患者造成损害,应当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在本案中,原告因子宫腺肌症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医院对原告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正确,但在术中未充分认识到因原告自身子宫体积较大、可能压迫输尿管使其走形变异的情况,以及因此给手术视野的暴露所造成的影响,对手术的复杂性及出现的困难局面估计不足,未在充分保护输尿管的情况下实施手术,致使原告术后出现右侧输尿管梗阻、肾积水的损害后果。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参考鉴定意见书的鉴定 意见,酌情认定被告承担80%的过错责任比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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