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摘除患者正常的卵巢,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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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摘除患者正常的卵巢,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王某某于1997年3月20日因病入住某医院外科。同年4月4日,该医院对王某某做“剖腹探查及乙状结肠造口还纳术”。术中,王某某的右卵巢被切除。
尔后,医院不慎将其切除的右卵巢标本丢失。
王某某出院后感觉身体不造,便到该医院做检查,医院为王某某作B超检查发现:“左附件囊块、无右卵巢存在后,王某某与医院为右卵巢被切除事项进行赔偿协商未果。随后,王某某到北京肿瘤医院检查,于同月21日入住该院,入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癌术后左卵巢转移同年11月6日,肿瘤医院对王某某进行剖腹探查、左卵巢及囊
之后王某某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9月,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例是医院在实施手术的过程因为自己的失误,而错误实施了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案件。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因病分别到某医院和肿瘤医院就医,其双侧卵巢被某医院、肿瘤医院各切除一个,导致三级伤残。根据鉴定结论,二被告对此均负有责任,对王某某所受到的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王某某所受到的损害系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所致,且肿瘤医院所负的医疗注意义务要比某医院大,故王某某受到的损害应由肿瘤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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