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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乳手术变成切乳手术,医院是否构成侵权?

(2019-10-17 21:27:37)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3/1559568649769844.jpg

医院违反手术同意书实施了其他的方案,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2010614日,原告发现右乳绿豆大小的包块、乳头溢液到被告处就诊,并于同年627日准备手术治疗,原告在被告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写明保乳,结果医院将原告的乳房切除。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赔偿原告医疗费14 824.5元、伤残赔偿金57 468元、误工费20 736元、营养费 2560元、护理费6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交通费1462元、鉴定费 2200元、继续治疗费(行娃胶假体乳房再造术)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533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合计261 583.5元。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原告病情和诊疗规范,并无过错,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627日,原告刘某因右乳包块一月余入住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右乳晕外下可触及约0. 8cm x0. 5cm牌块、压痛,压迫后可见乳头渗液。次日,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分析认为可能为肿瘤, 行术前准备,拟进行手术治疗。


同年629曰,刘某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时明确表示同意手术、要求保乳。次日,刘某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行乳房切除手术,病检报告为右乳导管内原位癌。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后行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术后对症支持治疗至111日出院。为此,刘某住院128天,花去医疗费14 824. 5元。期间,刘某以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刘某、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别申请了司法鉴定。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0)法医临床07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治疗费(#硅胶假体乳房再造术)6 元。宜昌市医学会出具宜昌医鉴(2011)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患者导管内癌,邻近乳晕,保乳存在风险,医方切除右乳符合操作规范,患者右乳缺失 是因疾病乳腺癌所致,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的过失为:切除右乳与 患者术前意愿冲突,无家属谈话记录及签字。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垫付2000 鉴定费。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手术知情同意书不仅规范患者的同意权,也是医生在手术前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体现。在术前确定的手术方案,.一般不应随意修改,否则就会违背患者的意愿。本案中原告因右乳患恶性肿瘤(乳腺癌)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同意救治,并采取了诊疗措施,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在诊疗结果的确定两个问题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本案中,原告患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 是不争的事实,医方向患者提出的救治方案,原告有知情权、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原告的意愿是同意手术,要求保乳,意思表达确定无误,即原告的价值取向是追求美丽,放弃追求健康的生命。原告依法享有这种处分权,其意愿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医方,被告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 不得擅自更改和违背患者的意愿。在具体的救治过程中,虽然被告切除右乳符合操作规范,但采取了违背患者意愿的救治措施,操作过程中存在明确过错切除右乳与患者术前意愿冲突,无家属谈话记录及签字。由此,被告侵权事实成立,过错明显,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害结果确定问题。被告在对原告疾病诊疗过程中虽然存在明显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伤害,但被告的诊疗方案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即被告的诊疗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的侵权仅限于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条件给原告的美丽造成了损害,即造成了精神损害,侵犯了原告的精神健康权,致原告精神焦虑、忧愁和苦闷,原告请求的其他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由本案也可以看出,在此类案件中,医生的行为既要符合医疗操作规范, 也要尊重患者的意愿。即使医生遵循了操作规范,也不能违背患者的意愿。在违背患者意愿的情况下实施的手术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医院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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