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乳手术变成切乳手术,医院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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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反手术同意书实施了其他的方案,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14日,原告发现右乳绿豆大小的包块、乳头溢液到被告处就诊,并于同年6月27日准备手术治疗,原告在被告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写明保乳,结果医院将原告的乳房切除。
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原告病情和诊疗规范,并无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原告刘某因“右乳包块一月余”入住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检查:右乳晕外下可触及约0.
8cm x0. 5cm牌块、压痛,压迫后可见乳头渗液。次日,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分析认为可能为肿瘤,
同年6月29曰,刘某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时明确表示“同意手术、要求保乳。”次日,刘某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行乳房切除手术,病检报告为右乳导管内原位癌。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后行右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术后对症支持治疗至11月1日出院。为此,刘某住院128天,花去医疗费14 824. 5元。期间,刘某以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刘某、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分别申请了司法鉴定。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10)法医临床07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刘某伤残程度为九级,后期治疗费(#硅胶假体乳房再造术)6万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手术知情同意书不仅规范患者的同意权,也是医生在手术前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重要体现。在术前确定的手术方案,.一般不应随意修改,否则就会违背患者的意愿。本案中原告因右乳患恶性肿瘤(乳腺癌)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同意救治,并采取了诊疗措施,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在诊疗结果的确定两个问题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本案中,原告患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
作为医方,被告应该充分尊重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
关于原告的损害结果确定问题。被告在对原告疾病诊疗过程中虽然存在明显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伤害,但被告的诊疗方案符合相关诊疗规范,即被告的诊疗行为并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的侵权仅限于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条件给原告的美丽造成了损害,即造成了精神损害,侵犯了原告的精神健康权,致原告精神焦虑、忧愁和苦闷,原告请求的其他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由本案也可以看出,在此类案件中,医生的行为既要符合医疗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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