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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失败后,医生继续实施手术造成病人截肢,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17 21:25:54)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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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失败后,医生继续实施手术造成病人截肢,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22日,原告戚某某骑摩托车摔伤后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经医院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07年4月出院。 


2008年4月16日,原告戚某某又到该医院住院,做右胫骨骨折内固定钢板取出手术,同月18日上午9时,医院在硬外膜麻醉下,给戚某某行右胫骨骨折内固定钢板取出术时,因硬外膜麻醉失败,在改为局部麻醉后仍然失敗的情况下继续手术,造成戚某某右胭动脉和静脉损伤。


事情发生后,医院未将戚某某右胭动脉被割断的情况及时告知其和家属,进行移植血管吻合,该手术失败后,戚某某于同月19日被医院转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下称西京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血管损伤,该院急行手术医疗时,切开探查发现戚某某右下肢因长时间缺血已导致右大腿以下肌肉深度坏死,遂将戚某某右下肢截肢。事故发生后,医院支付了戚某某在西京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补助费等。2008年6月, 戚某某和医院协商后,由医院出资338 000元为戚某某装配了德国奥托博克C - LEG智能仿生大腿假肢。

 

2008年10月23日,双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者戚某某右下肢股骨中 下段以远缺失,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9年1月12日,该所又做出了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者戚某某右下肢损伤,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后戚某某与医院就具体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诉至法院。后经过鉴定此医疗事故的等级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戚某某因车祸后在医院住院行钢板固定取出术时,双方建立了医患关系,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 应负有治愈患者并保证患者人身安全、肢体及器官完整的义务和责任。医院在给戚某某行右胫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时失败,造成戚某某右患肢膝上被截肢的后果,其行为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因此,医院对其医疗行为给戚某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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