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麻引发瘫痪,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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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麻引发瘫痪,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瞿某某因摔伤到Q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骨折、右肘部软组织挫伤、特发性脊柱炎。Q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实施右胫腓骨折切复钢板内固定手术过程中,先采用连硬腰麻麻醉方式,后因腰麻失败,
术后几天瞿某某感右下肢乏力,手术后在病房休养一个星期后瞿某其出院因感到下肢乏力,瞿某某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治疗。之后瞿某转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但至今仍无明显改善,现其双腿均感觉乏力无法站立和行走。经过委托鉴定,不能排除Q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腰麻穿刺手术作为引发因素的可能性,故Q市第二人民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依瞿某某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正确,但是在麻醉方式选择实施中存在不妥,不能排除腰麻穿刺对患者胸椎结核迟发性瘫痪为诱发因素,医方医疗行为对患者右下肢功能障碍的参与度约为10%左右。
Q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原审答辩称:经过鉴定,手术腰麻失敗不会导致瞿某某上神经元损伤,瞿某某下肢功能障碍是因其本身胸椎管狭窄症导致,医院的整个治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存在于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该因果关系是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在患方自身身体因素与医疗过失行为竞合的状态下,患方的损害后果系
在本案例中患者的体质也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瞿某某为严重的脊柱侧弯后凸畸形,一般情况下不选择腰麻方式,因为成功率低下。医方腰麻失败后再改用全麻方式,增加病人痛苦。腰麻失败情况是指未能有效注人麻醉药物,穿刺过程中患者并无下肢不适症状,腰麻穿刺(失败)不会导致上神经元损伤,但不能完全排除腰麻穿刺对瞿某某胸椎结核迟发性瘫痪为诱发因素。鉴定意见10%的责任认定也表明瞿某某的右下肢功能障碍主要是由其自身的原发性疾病所致,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仅仅与瞿某某自身因素存在竞合的可能,该可能性仅为不能排除诱发因素。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确定的医方过失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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