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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字拒绝剖腹产致妻子死亡,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9-10-16 21:50:49)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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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字拒绝剖腹产致妻子死亡,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患者李某某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黄痰伴咯血10天,呼吸困难1周,端坐呼吸三天,便到距离家较近的诊所就诊,接诊护士当时发现病人病情很重,立即劝其到大医院就诊。随后李某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前往某大医院接受治疗。


医院接诊后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肺栓塞,孕36。在住院期间,患者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主治医师查房认为,根据患者目前病史、 症状,化验结果未归,目前初步诊断:急性心功能衰竭,重症肺炎,孕足月, 任娘期高血压,患者病情危重,抗心衰、抗感染洽疗的同时应立即剖宫产结束 分娩,以:咸轻孕妇循环负担,立即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危及母胎生命,应立即剖宫产终止妊娠,挽救母儿生命,并联系麻醉科做好病房急诊剖宫产准备。


患者此时出现昏迷状况,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患者家属签字:拒绝剖腹产生孩子,后果自负。主任医师到场看过病人认为病情危重,胎儿已死亡,仍应积极剖宫取胎,减轻孕妇的心肺负荷, 改善孕妇状况,并反复向家属交代病情,继续劝说家属签手术同意书。但家属始终没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最终李某某死亡。


之后李某某的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认为医院僵硬地套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只有家属签字才能手术。医院的诊疗、急救措施存在明显过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双方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认为患者李某某住院后, 医院对其给予了强心、利尿、扩血管、面罩给氧、心电监护、抗感染等处置, 在患者缺氧状况无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医方调整了给氧方式,并给予多科会诊 临床决策不存在违反医疗原则的情况。但医方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如动脉血气分析不够及时、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相对较晚等。根据病历记载,患者入院后很快进入谵妄状态,医方向送其入院的相关人进行必要的告知无不 当。患者李某某最终预后(死亡)与其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病情进展迅速, 临床处理难度较大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医患双方在临床决策上存在较大差异、患方依从性较差等因素也对临床诊疗过程及最终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医院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李某某的最终预后无明确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院在收人患者治疗的情况下,在将要进行手术时,患者方是否必须要签署手术同意书,不签的后果如何?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 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因此当患者不能签字时,患者的家属对究竟是否进行手术享有选择权。法院在判决书中也对此做出了说明。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三项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须就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某经医院诊治后死亡,二原告作为其家属,主张医院存 此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过 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患者李某某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 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患者李某某神志醒时,并未对陪同其就医的肖某某的关系人身份表示异议,故医院无法、也没有能力对其作为李某某家属的身份进行核实。需要说明的是,患者人院时自病情危重,患方依从性又较差,医院履行了医疗方面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患方却不予配合,这些因素均是造成患者最终死亡的原因。因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者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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