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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出现截瘫,医院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

(2019-10-16 21:49:50)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3/1559565645635204.jpg

术后出现截瘫,医院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

 

案情介绍

郑某某因乘坐三轮车受到颠簸,出现腰部不适症状,遂前往L三医院就诊。 L三医院接诊后,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遂于当日16时许为郑某某行T12椎体骨折内固定+椎管减压手术。术后,郑某某出现双下肢截瘫。半个月后,郑某某转入C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T12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并截瘫,随后在医院行脊椎后路伤口探查血肿清除术。术后,郑某某的双下肢截瘫仍无好转,遂转入L三医院后续治疗。之后郑某某将上述两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导致其双腿瘫痪,因此要求其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依法委托了H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1.被鉴定人郑某某在L三医院诊治过程中,医方在术前对该损伤程度预见不够,术前准备工作 不充分,存在医疗过失行为。2. C市一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该中心在补充的鉴定意见中指出,因郑某某的损害后果已不可逆,故C市一医院是否存在贻误治疗时机情形难以评价。3. L三医院医疗过失行为与本例不 良后果(截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医疗行为参与度为60% ~70% (仅供参考)。4.伤残程度评定为贰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L三医院对郑某某进行手术前准备不充分,明知该手术可能导致截瘫,但术后未对郑某某的肌力进行检测,发现郑某某的双下肢肌力0级时,明知可能是血肿压迫所致,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郑某某的双下肢截瘫,L三医院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郑某某的双下肢截瘫后果存在因果联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L三医院对郑某某因截瘫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郑某某的双下肢截瘫后果系其自身疾病严重及L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共同所致,且经鉴定,L三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60%~70%,原审法院认定L三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L三医院依法应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 585 329. 29元(900 506. 6x 65% ),扣减郑某某尚欠的医药费25969. 75元, 还应支付559359. 54元。C市一医院对郑某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对郑某某的损害承担责任。L三医院关于C市一医院存在贻误治疗时机的过错、 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请求,因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郑某某在L三医院行手术治疗后身体出现截瘫损害,且经鉴定, 郑某某的该损失后果与L三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L三医院应当对郑某某的身体损害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C市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失行为,故不应当对郑某某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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