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出现截瘫,医院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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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出现截瘫,医院应该承担什么的责任?
案情介绍
郑某某因乘坐三轮车受到颠簸,出现腰部不适症状,遂前往L三医院就诊。
法院根据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依法委托了H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1.被鉴定人郑某某在L三医院诊治过程中,医方在术前对该损伤程度预见不够,术前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L三医院对郑某某进行手术前准备不充分,明知该手术可能导致截瘫,但术后未对郑某某的肌力进行检测,发现郑某某的双下肢肌力0级时,明知可能是血肿压迫所致,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郑某某的双下肢截瘫,L三医院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郑某某的双下肢截瘫后果存在因果联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L三医院对郑某某因截瘫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郑某某的双下肢截瘫后果系其自身疾病严重及L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共同所致,且经鉴定,L三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60%~70%,原审法院认定L三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L三医院依法应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郑某某在L三医院行手术治疗后身体出现截瘫损害,且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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