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未告知手术风脸,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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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未告知手术风脸,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雷某某出生后不久即发现心脏有杂音,随后家人前往医院就诊,被儿童医院诊断为“先心vsd”,门诊随诊。2003年4月11日雷某某门诊病历记载:
2003年5月27日,雷某某经心脏超声心动图提示:vsd封堵术后少量残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案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在术后未及时行心电图检查且在患者心肌酶谱偏高的情况下给予出院存在不足,但与并发症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原告所患病症不一定非经手术治疗,有自行好转的可能。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误导原告选择介入手术,并在术中发生挫伤,术后也不进行规范护理,造成原告损伤,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儿童医院辩称:被告对原告的疾病诊断正确,该病有手术适应证,被告术前已向原告家长告知手术风险,被告的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不存在过失。术后原告未按医嘱进行专科复诊,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原告心律失常,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例现实中的情况较为复杂,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再审二审,
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雷某某应对其主张存在损害后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儿童医院应就医疗行为无过错且与损害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损害后果,原审期间经原审原告申请并经原审被告同意,两级法院先后委托了两个不同的法医鉴定机构对雷某某的伤残情况
其次,关于原审被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问题:
儿童医院在雷某某术后
在此基础上对患方加以正确引导。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
2003年vsd介入治疗在我国临床医学中尚处于开始推广阶段,该技术既具有先进性和高端性,同时对医患双方而言均具有高风险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不仅自身要恪尽谨慎、注意义务,同时在对患者的告知中也要客观、真实、充分、详细。但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明,儿童医院对患者仅进行了术前常规告知并存在诱使,对该病况手术
对于患方提出的医疗机构存在漏诊的主张,因再审期间院方对诊断所做的
最后,关于儿童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应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
儿童医院在发现雷某某心肌酶谱不正常的情况下,如能谨慎对待并做出相
关于被告医院在术前告知过程中的过错与原告风险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院方未能向患方全面告知其病况,患者不知其有膜部瘤形成,也不知其“室缺”尚有自然闭合的可能性,加之院方有“请北京专家做手术”的虚假承诺,使患方在没有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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