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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未告知手术风脸,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13 21:15:52)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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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未告知手术风脸,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雷某某出生后不久即发现心脏有杂音,随后家人前往医院就诊,被儿童医院诊断为先心vsd”,门诊随诊。2003411日雷某某门诊病历记载: “b超:vsd8mm;建议:手术治疗(住院)。雷某某父母同意住院治疗,手 术前被告医院向原告家属告知病情并签订介入治疗同意书。被告医院对原告在全麻+局麻下行左、右心导管术+ vsd堵闭术。在进行手术后,雷某某返回病房,之后原告进行了生化检。经过在医院的病房的调整后,雷某某tif院,出院 医嘱:(1)心脏专科随访;(2)肠溶阿司匹林25 mgtid

2003527日,雷某某经心脏超声心动图提示:vsd封堵术后少量残漏。 117日经心脏超声提示: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封堵术后室间隔消失。 2004527日,心电图检查报告显示:雷某某窦性心律不齐,心电显著左 偏,左束支前分支阻滞,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200463日,心脏超声心动图显示:“vsd封堵术术后,心内结构恢复正常。” 2004720日、26日, 雷某某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束支前分支阻滞,不 完全性右束支阻滞。原告在北京就医的交通费1416元,住宿费360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案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在术后未及时行心电图检查且在患者心肌酶谱偏高的情况下给予出院存在不足,但与并发症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原告所患病症不一定非经手术治疗,有自行好转的可能。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误导原告选择介入手术,并在术中发生挫伤,术后也不进行规范护理,造成原告损伤,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儿童医院辩称:被告对原告的疾病诊断正确,该病有手术适应证,被告术前已向原告家长告知手术风险,被告的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不存在过失。术后原告未按医嘱进行专科复诊,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原告心律失常,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例现实中的情况较为复杂,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一审,再审二审, 最终由再审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雷某某应对其主张存在损害后果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儿童医院应就医疗行为无过错且与损害 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医疗机构对采取 的手术治疗措施是否向患者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对于本案中损害结果应该如何认定以及被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等事实的认定是确定医院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损害后果,原审期间经原审原告申请并经原审被告同意,两级法院先后委托了两个不同的法医鉴定机构对雷某某的伤残情况 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均为七级残疾。再审期间,儿童医院要求对雷某某 伤残情况重新进行鉴定,但其对原审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结论的正确性不能提供任何抗辩证据,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雷某某构成七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另雷某某术后因到外地医院就诊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 共计1776元,应作为损失予以认定。


其次,关于原审被告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的问题: 

儿童医院在雷某某术后 未及时进行心电图检查,在其心肌酶偏高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即给予出 .该行为不符合vsd介人治疗术后护理规范.法院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具有过错。

 

在此基础上对患方加以正确引导。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

2003vsd介入治疗在我国临床医学中尚处于开始推广阶段,该技术既具有先进性和高端性,同时对医患双方而言均具有高风险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不仅自身要恪尽谨慎、注意义务,同时在对患者的告知中也要客观、真实、充分、详细。但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明,儿童医院对患者仅进行了术前常规告知并存在诱使,对该病况手术 是否有充分必要及利弊、该新型技术的整体状况、儿童医院施行该技术的水平和条件、手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手术并发症的防治措施等情况,均无证据证明已向患者予以告知。据此可以认定,儿童医院在本次医疗活动中,未能根据 医疗行为的特征和需要,对患者进行全面、客观、充分的告知,使患方对本次医疗行为的选择建立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结合院方在北京专家问题上欺骗的故意,儿童医院在整个告知过程中存在偏向性诱使,具有过错。


对于患方提出的医疗机构存在漏诊的主张,因再审期间院方对诊断所做的 陈述符合医疗诊断常理,且患方提交的证据中也有材料证明其室缺 发性的,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院方存在漏诊。


最后,关于儿童医院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应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 书对因果关系的结论无任何论证及依据,故法院对鉴定报告做出的因果关系结论不予采信。目前,患方向法院提交的相关医学资料已表明,vsd介入治疗术后及时行心电图检测并结合抗感染治疗,是术后避免和降低并发症的必要措施之.

童医院在发现雷某某心肌酶谱不正常的情况下,如能谨慎对待并做出相 应的对症处理,在医学上也存在目前损害后果不发生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 儿童医院术后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的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因果 关系的可能性,儿童医院并无证据推翻这种可能性,故儿童医院的这一过错与 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被告医院在术前告知过程中的过错与原告风险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院方未能向患方全面告知其病况,患者不知其有膜部瘤形成,也不知室缺尚有自然闭合的可能性,加之院方有请北京专家做手术的虚假承诺,使患方在没有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 vsd介入治疗方案,丧失了可能正确选择的机会。而针对当时患者的病情,vsd介人治疗并不是唯一或更好的选择。患方当时如对自身病情有充分了解,且知道可暂缓实施介人治疗,则其当 时选择不做手术的可能性应会更大些。因此,医疗机构的欺骗和误导是导致患者进行了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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