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在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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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在治疗期间致他人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魏X因患精神病到精神病医院治疗。杨X X同样为精神病患者,入住该精神病医院与魏X相邻的诊室。杨X X之兄杨X对杨X X进行陪护。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杨X X用筷子捅魏X右鼻孔,魏X当即倒地,昏迷不醒,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入综合病房治疗,此后魏X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法院法医鉴定称:魏X右手功能丧失,右下肢功能障碍,正在恢复过程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并且由于其残疾无法劳动,无经济来源,其79岁的母亲无人赡养,未成年女儿无人抚养。
医疗事故鉴定:认为魏X与杨X
X同为精神病人,魏X被杨X X致伤事件发生在精神病医院同一病房,发生在两名患者护理治疗期间,精神病人的特殊体质、特定地点、
原告诉称:原告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因精神病医院未尽到监护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医院理由不当,医院对此事没有一点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将医院为原告垫付的3000元治疗费追回。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此案例是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案件。
二人在住院期间,精神病医院对他们负有监护责任,其对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造
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的事实中特意强调以下事实:魏x因患精神病于2009
因
此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魏x与被上诉人杨x
x患有精神病,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间精神病医院对其二人均负有监护责任。
从法院的判决意见中可以发现,中级人民法院即二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更加详细,将医院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事实明确地指出,因为二位病人需要的是一级护理,医院在此存在过失。
精神病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实施侵害其他病人的行为,造成了其他病人受伤致残的后果。上述损害后果系由精神病的陪护人未及时制止,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未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所致。精神病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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