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同室,婴儿窒息,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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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同室,婴儿窒息,责任在谁?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9日18时30分,原告龚某某因临产入住被告建始县高坪镇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同日21时04分,原告龚某某顺娩一健康男婴王毛毛。二原告支付医疗费用658.
90元。2013年3月12曰凌晨3时许,王毛毛哭闹,原告龚
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毛毛符合因柔软物体覆盖口鼻孔,阻断了气体交换,导致全身组织器官缺氧窒息而死亡。被告建始县高坪镇中心卫生院支出鉴定费用8000元。2013年7月8日,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建始县高坪镇中心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157040.00元、医疗费826.00元、丧葬费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例事实看似简单,但是核心的问题在于护士是否出现了失职,此时婴儿的亲生父母是否有监护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包括医疗护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范的行为,其医疗护理中的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过错和因果关系范围内,根据医疗过错参与度确定医疗损害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比例。原告龚某某在被告处住院分娩,在分娩后的住院期间,原告龚某某及新生儿王毛毛均应享受到医疗护理,同时二原告亦应尽到
孕妇在医院生下婴儿后,婴儿的父母是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并对婴儿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医疗机构及其专业的医护人员也有监护婴儿的职责。医院在未尽到护理职责时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当由于患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相应损害时,患者也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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