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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同室,婴儿窒息,责任在谁?

(2019-10-12 20:57:14)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2/1559438811319449.jpg

母婴同室,婴儿窒息,责任在谁?

案情介绍

2013391830分,原告龚某某因临产入住被告建始县高坪镇中心卫生院妇产科,同日2104分,原告龚某某顺娩一健康男婴王毛毛。二原告支付医疗费658. 90元。2013312曰凌晨3时许,王毛毛哭闹,原告龚 某找来护士,护士给王毛毛喂完牛奶,检查尿片后,重新对王毛毛进行包裹, 然后将王毛毛放在床上,并用被子覆盖。二原告睡在该病房的另一张床上。后发现王毛毛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毛毛符合因柔软物体覆盖口鼻孔,阻断了气体交换,导致全身组织器官缺氧窒息而死亡。被告建始县高坪镇中心卫生院支出鉴定费用8000元。201378日,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建始县高坪镇中心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157040.00元、医疗费826.00元、丧葬费 17589.50元、精神抚慰金20 000. 00元,共计195 455. 50元。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例事实看似简单,但是核心的问题在于护士是否出现了失职,此时婴儿的亲生父母是否有监护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包括医疗护理行为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范的行为,其医疗护理中的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过错和因果关系范围内,根据医疗过错参与度确定医疗损害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比例。原告龚某某在被告处住院分娩,在分娩后的住院期间,原告龚某某及新生儿王毛毛均应享受到医疗护理,同时二原告亦应尽到 对王毛毛的监护责任。虽然经司法鉴定确定了王毛毛的死因为柔软物体覆盖口鼻孔,阻断了气体交换,导'致全身组织器官缺氧窒息而死亡,但是王毛毛的死亡原因是怎么造成的现巳不能查明,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各自尽到了责任和义务,不能排除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可能。本案事故的发生实为医患双方对新生儿的护理过失造成。在母婴同室且有陪护家属同室的情况下,对婴儿的日常护理和观察的主要责任仍在父母和陪护家属。医院护士在凌 3时许将王毛毛护理好之后到原告龚某某发现王毛毛生理状态不正常期间, 王毛毛的父母及陪护家属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观察和护理,造成刚出生的婴儿在3小时左右的时间内无人管理,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未尽到对二原告指导护理婴儿和对陪护人员监管指导的责任,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酌定被告承担40%的次要责任。

孕妇在医院生下婴儿后,婴儿的父母是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并对婴儿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医疗机构及其专业的医护人员也有监护婴儿的职责。医院在未尽到护理职责时应当承担责任,相反,当由于患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相应损害时,患者也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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