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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为狂犬病,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2019-10-12 20:54:23)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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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为狂犬病,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2002916日,原告胡光因病入C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由于原告入院后的临床症状与狂犬病相似,第六人民医陳即通知C市成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与该中心医生会诊,认为原告可能患狂犬病等疾病,建议原告监护人将原告转入C市传染病医院或华西医院传染科。当日中午,原告转入C市传染病医院医治,该医院经诊断认为原告可能患狂犬病(重型)或过敏性哮喘,并发 病危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病状一栏注明:病危。在传染病医院治疗中, 原告监护人要求转至华西医院治疗,并于当日14时由原告母亲签署病人自动出院责任书。原告入华西医院后被诊断为癔症、狂犬病,在华西医院住院 治疗8天后出院。华西医院在出院证明书诊断一栏中写明原告所患疾病为 癔症、支气管哮喘。在出院后注意事项栏中医生要原告到省防疫站联系注射狂犬疫苗,并继续追踪咬人犬只,送防疫站检查,若病情变化及时就诊


原告在庭审中诉称:2002916日,原告感到身体不适,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在未认真检查的情况下,即诊断原告患狂犬病(重型),并下达病危 通知书。原告家属对被告的诊断持怀疑态度,于当日到华西医大附属一医院 (以下简称华西医院)就诊,经华西医院诊断,原告为臆病而非狂犬病。 由于被告不负责任导致误诊,损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故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臆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50 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入院时的临床症状与狂犬病的症状极为相似,且原告在入院前曾被狗咬伤,而原告与犬只均未注射狂犬疫苗。原告由C市第六人民医院 转院过来之前,经第六人民医院与C市成华区疾病控制中心会诊,也同样作出 原告患狂犬病的初步诊断。在对被告作出狂犬病初诊后,原告即又转入华西医院。由于被告没有足够的时间作进一步诊断,验证医生的诊断是否正确,而医生对入院病人的初诊是需要验证或修正的,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所做诊断系误 诊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按规定将原告的病情告知原告的监护人,是在履行医务人员如实告知的义务。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误诊的情况,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误诊并不一定会构成医疗过错,也不一定会产生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要有医疗行为;其次,医疗 行为存在过错;再次,存在过错的医疗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最后,损害后果 和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来看,医疗技术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病情时可能会出现误诊的情况, 即在某些情况下,医生并不能保证完全正确地诊断出患者的病情。并且通过分析此案例可以发现,在原告转院至被告处进行治疗前已经在其他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他的医疗机构也做出了类似狂犬病的判断,之后原告又转至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被告承担责任,需要考虑被告的误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误诊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法院审理

医生的诊断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包含一系列的医疗洁动,如问诊、体检,对获得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而且,医生的判断也需要验证,还可能因病员的病情发展或是变化进行修正。原告胡光入院后,被告根据原告入院前曾被狗咬伤,以及人院时的临床症状,结合原告被其他医院疑为狂犬病转院而来,判断原告患狂犬病,应认为是合理的判断。原告从华西医院出院时,医院仍然建议原告到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并追踪咬人犬只,送防疫部门检查,说明该医院并未完全排除原告患狂犬病的可能性。而被告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综合所获信息做出与原告的临床症状相接近的判断,且因原告在较短时间内又转入其他医院,被告没有验证其判断和修正判断的机会,所以,不能认为被告判断没有合理性。医生合理的判断不应当受到指责。因此,原告诉称被告有误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因被狗咬伤 而患癔症人华西医院治疗,系正常的求医行为,其治疗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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