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为狂犬病,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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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为狂犬病,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2002年9月16日,原告胡光因病入C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由于原告入院后的临床症状与狂犬病相似,第六人民医陳即通知C市成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与该中心医生会诊,认为原告可能患狂犬病等疾病,建议原告监护人将原告转入C市传染病医院或华西医院传染科。当日中午,原告转入C市传染病医院医治,该医院经诊断认为原告可能患狂犬病(重型)或过敏性哮喘,并发
原告在庭审中诉称:2002年9月16日,原告感到身体不适,到被告处治疗,被告在未认真检查的情况下,即诊断原告患狂犬病(重型),并下达“病危
被告辩称:原告入院时的临床症状与狂犬病的症状极为相似,且原告在入院前曾被狗咬伤,而原告与犬只均未注射狂犬疫苗。原告由C市第六人民医院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误诊的情况,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误诊并不一定会构成医疗过错,也不一定会产生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要有医疗行为;其次,医疗
法院审理:
医生的诊断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包含一系列的医疗洁动,如问诊、体检,对获得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而且,医生的判断也需要验证,还可能因病员的病情发展或是变化进行修正。原告胡光入院后,被告根据原告入院前曾被狗咬伤,以及人院时的临床症状,结合原告被其他医院疑为狂犬病转院而来,判断原告患狂犬病,应认为是合理的判断。原告从华西医院出院时,医院仍然建议原告到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并追踪咬人犬只,送防疫部门检查,说明该医院并未完全排除原告患狂犬病的可能性。而被告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综合所获信息做出与原告的临床症状相接近的判断,且因原告在较短时间内又转入其他医院,被告没有验证其判断和修正判断的机会,所以,不能认为被告判断没有合理性。医生合理的判断不应当受到指责。因此,原告诉称被告有误诊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因被狗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