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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上厕所摔倒,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2019-10-12 20:55:25)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2/1559439458779078.jpg

病人上厕所摔倒,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朱某某因治疗泌尿系肿瘤,于20101115日至2011129曰、 2011320、日至2011329日期间两次在H医院住院治疗。20101118日,H医院为朱某某行膀胱镜+双侧输尿管镜检。2010126日,朱某某在透析过程中上厕所,护士随其到卫生间门口,并在其解大便时呼叫其名字。朱某某应答后晕倒,并将头部磕伤、颈椎损伤。朱某某的2010I221日颈椎MRI示脊髓型颈椎病。20101228日,H医院为朱某某行膀胱镜检 +膀胱肿瘤电切术+右侧输尿管镜检。201116日,朱某某转入骨科, 2011118日行颈椎病手术治疗。当日23 : 00出现明显胸闷、气促、呼吸 困难、全身大汗、伴有咳粉红色痰症状。经抢救,体征恢复,129日出院。 2011320日,朱某某为进一步治疗肿瘤再次入院,其家属于328曰表示暂不手术治疗,要求出院。朱某某于2011331日出院。

 

医疗损害鉴定

H医院对朱某某的措施符合诊疗常规,且不存在延误治疗肿瘤的情况。H医院在护理朱某某时存在未尽注意义务过失,该过失与颈椎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H医院在朱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 医疗过失(对病人的护理不到位),与被鉴定人颈部损伤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划分等级为C级,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 ; H医院无延误肿瘤治疗情况。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该案经历了法院的二审,H医院对朱某某肿瘤的治疗行为没有过错,只是对病人的护理不到位,故朱某某要求H医院承担其治疗肿瘤方面的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朱某某在H医院透析过程中如厕,该医院应当知晓透析过程中患者的身体较之其他患者更为虚弱,对于透析过程中如厕的患者更应尽到全面的护理义务。虽然H医院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护理职责,但还是发生了 朱某某摔伤的后果,可以说H医院的护理职责还不够完善,应当在鉴定结论确 定的范围内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某于2011126日摔伤,此后发生的与治疗颈椎有关的费用及轮椅费应由H医院赔偿,其他赔偿项目酌情按照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比例赔偿。朱某某主张的今后护理费交通费,根据鉴定结论, 法院不予支持。朱某某主张的今后继续治疗颈椎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向患者承担侵权责任,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本病例由天平中心就H医院针对朱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该行为与朱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鉴定。天平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且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双方虽对该鉴定报告仍持有异议,但都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的证据,法院对该鉴定报告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该鉴定报告可以确认,H医院对朱某某肿瘤的 治疗没有过错,只是对其护理不到位,与朱某某颈部损伤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C级。H医院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朱某某要求H医院按照80%的比例对其全部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法院认为,一则鉴定报告并未认定H医院在其治疗肿瘤方面存在过错,朱某某治疗肿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由H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二则朱某某要求的赔偿比例不仅远远高于鉴定

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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