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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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2005年6月29日下午,刘X、马x之子(患者)因“头痛、头晕、恶心”
鉴定意见书:
认为患者在2005年6月29日就诊于被告医院,以右侧头颈痛、头晕,伴恶心呕吐2天急诊入院。临床检查中未对患者进行眼底检查,是神经内科检查中的缺陷。根据当日头颅CT检查显示大脑纵裂池后方密度增高,临床可以考虑蛛网膜下腔出血,但需尽早进行检查(如:腰穿、脑血管造影等)以明确诊断其出血原因。被告医院于2005年7月2日复查头颅CT,与2005年6
鉴定意见书最后认为,患者转入会诊医院后,进行积.极地治疗,但终因脑出血、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分析其死亡原因,与疾病发生隐匿、病情较重。医院对患者所患疾病未能及时做出正确的诊断,造成相应治疗有所延误,与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有部分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患者由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的症状,便到医院就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如果医院未尽到了与其诊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必要的情况下转至有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