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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程中“医疗不足”是否属于医疗过错?

(2019-10-11 21:40:56)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1/1559396233647058.jpg

医疗过程中医疗不足是否属于医疗过错?

案情介绍

200472219时,周某某在无明显诱因的情况下出现脐周持续性疼痛,在进入医院治疗前2小时转至右下腹痛,且疼痛有所加剧,没有恶心、呕吐,怕寒冷、发热等症状,23日凌晨2时由于疼痛难忍便到D市长安医院求治。 诊断: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723日凌晨250分,D市长安医院给周某某行阑尾切除手术。D市长安医院的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周某某腹腔内有广泛粘连的症状,空肠多个憩室,阑尾长6cm,阑尾呈现出慢性炎症改变,腔内有粪石一枚,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施行肠粘边松解+阑尾、空肠憩室切除+肠端吻合术。73121时,手术切口全层裂开,并有多量肠液溢出,D市长安医院会诊后考虑可能发生肠瘘,且肠瘘位置较高,因医院条件所限,经周某某同意后,23 时转至D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医疗损害鉴定

对周某某的治疗行为时符合规范,但是个别专家认为D市长安医院进行急诊阑尾切除 术时发现周某某存在广泛性肠粘连、多发性小肠憩室炎等症状时,立即同时进行广泛肠粘连松解+小肠憩室切除+阑尾切除+肠端吻合术等综合复杂的肠道手术,虽然在临床上是允许的,但对术后并发症出现的概率增高这一情况估计不足。

 

再次鉴定

分析意见为:未发现D市长安医院在对周某某的诊疗 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D市长安医院对周某某诊断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并行手术切除,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术后病理检查亦符合阑尾炎诊断。术中发现腹腔粘连严重,分离粘连后又切除小肠憩室,是在病人家属同意下进行的,术后发生肠瘘,属手术并发症。但医方存在不足,手术宜先解决患者阑尾炎主要矛盾, 憩室暂缓切除。因为手术若同时解决多种问题会增加并发症出现的概率。医方的医疗不足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律师简析

医疗行为 不足成了案件认定的焦点问题,并且即使最终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其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鉴定机构认定被告的诊疗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可见,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对于被告未能在术前诊断出原告还患有肠粘连、小肠憩室,鉴定机构认为是由于二病缺乏典型的临床症状、 体征及相关的病例,是当前医学上存在的术前难以作出鉴别的客观现象,并非医务人员主观技术错误所造成。对于原告术后产生的肠瘘,是被告同时施行综合复杂的肠道手术出现的并发症,D省医学会认为被告存在不足,宜先解决患者阑尾炎主要矛盾,憩室暂缓切除,因为手术若同时解决多种问题会增加出现并发症的概率,但没有指出被告的做法是否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而D市医学会个别专家在指出被告对术后并发症出现的概率增高这一情况估计不足的 同时又指出被告的做法在临床上是允许的。因此,法院认为:既然被告的做法在临床上是允许的,那么被告并未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

原告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延长手术切口,擅自行空肠憩室切除术, D市医学会和D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中均指出被告施行手术是经原告家属同意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是依据医患双方的陈述而记载下来的,具有一定的客观真实性,在原告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称被告施行手术未经原告方同意的主张,不予确认,认定被告施行手术是经原告家属同意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医疗行为上的不足并不能被认定为医疗过错,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对情况估计不足,但是在临床上是被允许的,因此被告对于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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