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未作青霉素皮试,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19-10-11 21:39:47)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1/1559395237564674.jpg

未作青霉素皮试,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介绍

2012122日,原告康某某以停经9+月,下肢阵痛5小时为由到伊川县中医院住院,住院时胎动良好,经过医院的初步诊断属于足月临产;但是术前小结记栽:康某某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据专科检查和B超协诊,估计胎儿偏大,向病人及家属交代病情,病人及家属同意剖宫产术结束分娩,将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向家属讲明,其表示明白,自愿手术并签字。


同日上午, 康某某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剖宫产术,产下一名男婴,外观无畸形新生儿阿氏评10分),麻醉实施较为成功,手术顺利。


青霉素针20万单位 imBid;维生素K13mgimqd。康某某护理记录显示:1120分康某某带液返回病房,婴儿面色红润,哭声响亮,四肢活动自如,嘱其头偏向一侧,注意保暖;1240分嘱其注意保暖,头偏向一侧,母婴同床;1305分婴儿出现全身苍白、口唇青紫、无呼吸、心率20~30/分,即给予抢救、抢救1小时后,仍无呼吸、心跳,告知病人家属,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死亡诊断:新生儿窒息死亡。新生儿死亡时间为当日14 15分。

 

司法鉴定意见 第一,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表现有:病历记录不规范。本例为选择性 剖腹产,病例中未见新生儿出生后必要的监护数据,如:皮肢颜色、哭声、活 力、呼吸、心率等。给患儿注射青霉素前未做皮试。肾上腺素使用不规范:正确的用法应为1:1000肾上腺素稀释十倍,按每公斤体重0. 1?0.3ml/次,可重复三次静脉推注或气管内给药。病历中未见尸检告知书。第二,患儿为 死亡,但未行尸检,确切死因不明,送检资料中,未见孕妇产前系统检查资料,加之患儿出生后的病历资料极少,尤其是无法知悉患儿突然病危的原因,因此患儿临床死亡原因亦无法分析认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康某某之子的死亡原因不明,伊川县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该过失与康某某之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无法评定。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中发生了婴儿死亡的事件,根据鉴定报告,婴儿的死亡原因并不明确, 死亡的因果关系无法评定。这里婴儿死亡的原因仅为事实上不明确,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否基于此来认定?医生的医疗过失即没有给婴儿做皮试,该结果如何确定?由于婴儿没有送去进行尸检,导致婴儿最终死亡的原因不能确定。 本案例作为一个多方面的原因共同导致婴儿死亡的案件,如何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成为本案关键所在。在医生的其他诊疗规范合规的情况下,没有给婴儿做皮试,显然是医疗机构最大的医疗过失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做尸检,导致最终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

 

而原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中,案件的事实认定得非常清楚,但是原审法院在做出判决时认为:康某某以停经9+月,下肢阵痛5小时等原因到伊川县中医院 妇产科住院治疗,就康某某之子的诊疗后果而言,对康某某的诊疗行为及其分娩后对其子的诊疗行为是一个连续、整体的诊疗活动。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伊川县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分析准确,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而陈某某、康某某在诉讼中亦未提供康某某产前孕期系统检查资料,亦在客观上造成了其子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伊川县中医院的诊疗中的过失 行为与陈某某、康某某之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 无法评定的结果,且在婴儿死亡后,作为成年家属并未向医院及时提出权利主张,亦未及时要求进行尸检,导致不利后果的产生,原告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综合本案全部情况,确定由陈某某、康某某与伊川县中医院分别承担50% 的责任。


第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查清的事实,陈某某、康某某作为成年家属,在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没有 提出权利主张,将婴儿尸体直接抱走,致使错过尸检时期,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未进行尸检,康某某之子的确切死亡原因不明,伊川县中医院的诊疗过失与 康某某之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无法评定,法院依据一二审法院审理査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材料,确定由伊川县中医院承担60%的主要责任,由陈某某、康某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