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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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卢某某与原告罗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2日8时50分,原告卢某某以剖宫产术后7年,停经39+4周,发现血糖高22天为因至被告L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就诊。经被告诊断,原告为:G6P139+4周妊娘;疤痕子宫;
12时10分至13时10分,被告对原告卢某某采取剖宫产手术。刺破胎膜时,见羊水混浊,量约600ml,
12时25分头位助娩一男婴。Apgar评分
患
儿出生3小时后,因羊水混浊,生后气促3小时
2012年10月23日,家属要求出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本案病例进行鉴定,认定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重新鉴定: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曱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根据福建省医学会司法鉴定意见,患儿出生后病情危重,L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福建省医学会司法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侵权的依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本案的焦点在于妇幼保健院在自己的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而认定其有无过错的关键是妇幼保健院是否对患者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判决所说较为明确,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双方的责任,对各项费用的计算也较为明确,二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医院的转诊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由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