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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11 21:39:12)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1/1559388624841852.jpg

医院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卢某某与原告罗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1022850分,原告卢某某以剖宫产术后7年,停经39+4周,发现血糖高22天为因至被告L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就诊。经被告诊断,原告为:G6P139+4周妊娘;疤痕子宫; 任娠期糖尿病。故被告建议原告急诊剖宫产终止妊娠,并告知婴儿出生后需转儿科治疗。


1210分至1310分,被告对原告卢某某采取剖宫产手术。刺破胎膜时,见羊水混浊,量约600ml, 1225分头位助娩一男婴。Apgar评分 (1分钟-5分钟-10分钟)为7分(呼吸、肌张力、皮肢颜色各扣1分)-9 (呼吸扣1分)-9分(呼吸扣1分)。1310分,原告之子因产后气促半小时 转至被告儿科病区治疗。

儿出生3小时后,因羊水混浊,生后气促3小时 转至福建省L市第一医院新生儿科治疗,入院诊断: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 新生儿窒息。经诊断治疗,患儿病情仍危重,在气管插管多功能呼吸机辅助呼吸下,患儿仍呼吸困难、气促,肤色紫绀。


20121023日,家属要求出院, 出院诊断: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窒息;I型呼吸衰竭[代谢性酸中 毒;肾损害。20121023日,患儿因呼吸衰竭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本案病例进行鉴定,认定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重新鉴定: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曱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根据福建省医学会司法鉴定意见,患儿出生后病情危重,市妇幼保健院对病情认识不足,未及时转诊,与患儿的不良预后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根据被告L市妇幼保健院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L市妇幼保健院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福建省医学会司法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侵权的依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上诉人主张婴儿死亡系其在母体内先天缺陷所致,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纯属推测,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 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妇幼保健院在自己的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而认定其有无过错的关键是妇幼保健院是否对患者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判决所说较为明确,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双方的责任,对各项费用的计算也较为明确,二 审法院认为妇幼保健院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其请求,因此驳回了其请求。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医院的转诊义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由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 做出了明确指示: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方面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将其专业领域之外的患者或者超出诊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送到有治疗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义务,它是以医院确实存在技术或者条件的局限为前提,以完成对患者的基本诊治、建议与协助患者转诊为主要内容的法定义务。例如上述案例中的妇幼保健院,其对于出生婴儿发生这种严重疾病是无助的,超出了其诊疗的范围,应该在查明情况后立即转院, 确保对婴儿的救助。现实中情况复杂多变,有的是因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患者出现的病情估计不足,而没有及时转诊;有的是对患者的病情做出了估计,但是在转诊的过程中未对患者的病情加以控制,导致患者出现意外。总之医疗机构如果没有履行自己的转诊义务而使患者延误治疗造成了损害后果,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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