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癌患者误诊为癌症患者,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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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癌患者误诊为癌症患者,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2岁的徐某经过其所在的Y区某三级曱等医院诊断,被告知患上了淋巴癌。据医生表示,徐某的病情已经呈现出恶化的状态,最多只能有几个月的存活时间。徐某便在该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徐某共接受9次化疗。
化疗过程产生的副作用使得徐某不堪忍受,并且徐某的身体也出现了严重的反应,不能正常走路。但是就这样下去,徐某存活了下来,被认为是奇迹的发生。
5年之后,徐某因为左耳淋巴结肿大到该医院检查,医生仍然定性为淋巴癌,且属于中度恶性。同年10月9日,徐某因左颈淋巴结肿大接受医院另外一个科室的医生进行治疗,检查的结果是不支持原有的诊断,建议转省城大医院进行会诊。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炎有准确的确诊能力。主治医师在未经过确诊的情况下,就认定徐某患上了淋巴瘤,
在本案例中,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医疗注意义务导致徐某承受本不必要的化疗之苦。本案中该医院没有尽到诊疗义务,属于医疗过失,法院在判决中也十分明确地指出了该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炎有准确的确诊能力。这也是本案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所在。在目前的情况下,各个地区医疗条件有所不同,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地区的医疗机构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都落后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的医疗机构,这也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愿意到北京、上海等一线的大城市看病、治病的原因。
本案中,法院合理地考虑了该项因素,该院作为三甲医院是一个综合性的医院,考虑其在地区内医疗技术、设备应该较好,对类风湿性关节炎这类疾病有确诊的能力,因此认定该医院未尽医疗注意义务而误诊是合理的,医院也应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