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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癌患者误诊为癌症患者,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10 21:25:20)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1/1559387930674808.jpg

非癌患者误诊癌症患者,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2岁的徐某经过其所在的Y区某三级曱等医院诊断,被告知患上了淋巴癌。据医生表示,徐某的病情已经呈现出恶化的状态,最多只能有几个月的存活时间。徐某便在该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徐某共接受9次化疗。

化疗过程产生的副作用使得徐某不堪忍受,并且徐某的身体也出现了严重的反应,不能正常走路。但是就这样下去,徐某存活了下来,被认为是奇迹的发生。


5年之后,徐某因为左耳淋巴结肿大到该医院检查,医生仍然定性为淋巴癌,且属于中度恶性。同年109日,徐某因左颈淋巴结肿大接受医院另外一个科室的医生进行治疗,检查的结果是不支持原有的诊断,建议转省城大医院进行会诊 之后,徐某便来到大医院,该院的专家诊断得出的结论是徐某并没有患上淋巴癌,而是类风湿性关节炎。回到家后,林某将误诊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进行赔楼。同时该院委托北京肿瘤医院诊断,排除了林某患有淋巴癌的可能。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炎有准确的确诊能力。主治医师在未经过确诊的情况下,就认定徐某患上了淋巴瘤此为一处过失;在徐某接受化疗期间,医院未重视其病情,仍然继续化疗,导致其损失和伤害继续扩大,法院因此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医院对误诊有过错判决赔偿徐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在本案例中,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医疗注意义务导致徐某承受本不必要的化疗之苦。本案中该医院没有尽到诊疗义务,属于医疗过失,法院在判决中也十分明确地指出了该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对于类风湿性关节炎有准确的确诊能力。这也是本案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所在。在目前的情况下,各个地区医疗条件有所不同,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地区的医疗机构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都落后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的医疗机构,这也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愿意到北京、上海等一线的大城市看病、治病的原因。


本案中,法院合理地考虑了该项因素,该院作为三甲医院是一个综合性的医院,考虑其在地区内医疗技术、设备应该较好,对类风湿性关节炎这类疾病有确诊的能力,因此认定该医院未尽医疗注意义务而误诊是合理的,医院也应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57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过失责任,并在58条将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实施的医疗行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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