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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用药不符合规范导致患者瘫痪,医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10 21:23:05)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1/1559387502707666.jpg

麻醉用药不符合规范导致患者瘫痪,医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12724日,原告高某因下腹部包块,月 经量增多入住被告X医院,经被告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于同年727日行子宫切除术。原告高某在该院住院治疗9天,于同年81日出院。术后,原告出现左下肢疼痛、无力、足下垂、步态不稳等症状,再次前往被告处复查就诊其间,上述症状一直未缓解。同年911日,原告入住Z市医学院附属医院, 经检查诊断为:左侧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

 


医疗损害鉴定

患者高某目前左下肢功能障碍与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患者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再次鉴定

原告高某在被告处就诊前,自身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且呈逐渐加重的趋势,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脊髓解剖生理的变化有关,原告实施椎管麻醉后更容易发生脊髓神经损害的并发症,因此,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自身因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鉴定结论最终认定:患者构成八级伤残,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状况 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X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中记载:根据现场调查,患者反映在实施麻醉过程中出现两次穿刺异感,医方没有按照中华医学会麻醉分会颁布的《椎管内麻醉快捷指南》的意见放弃该麻醉方法,而坚持继续实施椎管内麻醉。81日出院前,患者提出左下肢麻木不适,管床医生请麻醉医生会诊。患者术后5天仍出现左下肢麻木不适,作为麻醉医生理应想到有低位脊神经损伤” 的可能,应仔细检查,甚至应该申请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以明确有否脊神经损伤的可能,对诊断难以明确的拟诊患者,医方应该留住患者进一步作肌电图 MRI等有关检查,以明确病因,及时治疗,争取较好的预后。但麻醉科会诊医生仅在出院记录中给患者开了曱钻胺和vbl的处方及骨科随诊的医嘱,在出院记录中,没有会诊内容,对患者左下肢麻木不适原因未说明,为什么要用甲钻胺及骨科门诊随诊的理由和重要性也未阐明。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中高某人身伤害的造成是基于医院的两个原因:一方面是医院在检查的过程中对患者的既往病史,对将要进行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风险估计不足另外一方面是医院在对患者进行麻醉时存在相应的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前,应当根据诊疗方案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医疗风险进行相应的询问与告知,未尽到相应的询问或者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本案中重要的是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医疗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医疗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高某在到X医院就诊前,曾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疾病,麻醉医生手术前探访患者高某时,没有仔细询问有关病史,遗漏了髙某曾患有椎间盘突出疾病的情况,导致医方对诊疗行为可能引发的医疗风险预见和防控不足,未针对椎管内麻醉可能发生的低位脊髓损伤并发症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给高某造成人身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X医院在进行麻醉及相关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即未充分履行相应的询问检查和告知义务,导致对诊疗行为可能引发的医疗风险预见和防控不足,造成高某的人身损害。其次,X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书中记载显示,高某反映在实施麻醉过程中其出现两次穿刺异感但X医院没有按照中华医学会麻醉分会颁布的《椎管内麻醉快捷指南》的意见放弃该麻醉方法,而坚持继续实施椎管内麻醉,该诊疗行为违反了中华医学会麻醉分会确定的常规诊疗规范,故X医院在实施诊疗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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