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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告知医疗风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19-10-10 21:20:16)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1/1559385689592933.jpg

医疗机构未告知医疗风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李某某因从房屋摔下受伤,便去耿集医院就诊,耿集医院及时为其进行了检查,经X线摄片未发现左 手腕骨骼异常,胸部经彩超检查亦未发现明显异常,诊断为全身多处复合性外伤,建议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遭到李某某及其家人拒绝,李某某之子在门诊病历上签字认可拒绝住院。当天夜里,李某某左手腕肿胀明显加剧,即在村卫生室用药治疗,一个星期后没有好转。李某某认为骨骼没有受伤,即放弃了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一个月后,李某某仍感左手腕肿胀疼痛,于是到矿二院进行 CR检查,被诊断为左手月骨掌侧脱位,住院手术治疗,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3460.88元。李某某认为,由于耿集医院的错误诊断,延误了治疗时机,致使其额外支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耿集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9998 元。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看似简单的案情,其中的关系并不是那么简单。李某某在房屋摔下后即到医院进行检査,但是经过X射线的检查并未发现其骨骼有异常,医生的诊断结果为建议进一步住院治疗,李某某表示反对,并由其子签字拒绝。在这其中, 医院仅仅出具了建议进一步住院治疗的意见,并未对李某某的病情进行详细说明。医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患者拒绝接受住院治疗本身是否存在过失,医院对李某某的诊断行为是否属于误诊,这是本案中李某某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医院虽然认可X线摄片没有发现问题,但由于医院受现有的医疗条件和现有的医学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且为了明确诊断,避免误诊和漏诊,建议原告进一步住院观察治疗,应该认为其尽到了一般的、常规的医疗职责。故不能以此要求耿集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 一般情况下,门诊治疗即意味着初步诊断、初步治疗,当患者感觉有其他病变症状或加重症状的时候,应再次到门诊诊断治疗或到上一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但原告没有这样做。原告延误治疗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不按照医嘱住院观察治疗和不适当地放松警觉,是原告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有所疏忽,损害主要是其自身行为存在过失造成。故原告对延误治疗应负主要责任。当医生要求原告住院观察的时候,原告及其家人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医院要求住院的目的只是为了盈利。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对以上问题做出了回答。一般认为,门诊仅仅是对病情的初步判断,在门诊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情说明是必要的, 其应当对患者的病情、可能出现的情况做详细的说明,使得患者能够充分认知, 并对患者的疑问进行解答,防止出现类似本案中,患者及患者家属对病情的严重性出现错误认识的情况。关于本案是否为误诊,法院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医院认可X线摄片反映原告左手腕骨骼没有异常,但由于医院受现有的医 疗条件和现有的医学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且为了明确诊断,避免误诊和漏诊,建议原告进一步住院观察治疗,应该认为尽到了一般的、常规的医疗职责。这就是说医院对其病情的初步诊断不属于误诊,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判断。 医院只是在告知病情时使得李某某对自己的病情产生了误解,仅仅建议李某某住院治疗,并未说明理由,李某某出现延误治疗的情况与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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