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让患者转院至没有相应治疗资质的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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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让患者转院至没有相应治疗资质的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从建筑工地的脚手架上摔下,被送到S省S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入院症状为:腰部疼痛,双下肢活动障碍,无恶心呕吐现象。经腰椎CT检查及X线检查,拟诊为“胸12骨折伴截瘫”。因当时S省S市人民医院骨科没有病床,急诊给予留置导尿、镇痛后,转到S省S市人民医院的协作医院S市黄光医院观察治疗(S市黄光医院没有相应的骨伤治疗条件)。3日后,原告张某某由S市黄光医院转回S省S市人民医院骨科接受治疗。
在化验检查中发现血钾含量低,给予了补钾治疗。经术前准备,在家属签字同意后,S省S市人民医院在全身麻醉情况下为原告张某某实施了胸12、腰1后路切开复位、椎管减压、植骨、钢板内固定手术。术后给予
原告张某某出院后,脐平面以下深浅感觉消失,双下肢肌力为0,经鉴定为级伤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S省S市人民医院术的指征明确,手术方式正确,脊椎损伤愈后,由脊椎损伤的原始程度起主导作用,与手术时间的早晚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S省S市人
再次鉴定
原告张某某对鉴定结论不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根据首诊医师病历记载及CT检查,可以确诊原告张某某患有脊椎骨折伴脊椎损伤。S省S市人民医院将原告张某某转到不具备此病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违反了首诊医师负责制,
原告张某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摔伤后即到S省S市人民医院治疗,S省S市人民医院没有及时做手术,延误对自己的治疗,造成自己终身残疾,要求S省S市人民医院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S省S市人民医院辩称,该院在收治原告张某某入院后,即对原告张某某的生命体征进行了各种检查,原告张某某的残疾不是该院的医疗行为所引起的。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明确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和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转院诊疗的案件,从鉴定结果来看,医疗机构在治疗的过程中并没有过错,即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其直接实施的医疗行为并未对患者造成侵害,其过错存在于医院对患者的病情和手术后的风险的告知上。并且医院以没有床位为由将张某某转至S省S市人民医院的协作医院S市黄光医院观察治疗(S市黄光医院没有相应的骨伤治疗条件),这时候患者和患者家属对于转至S市黄光医院观察治疗的相应情况并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该医院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该医院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是通过鉴定得出的),医院本应对患者就此情况进行充分的说明。
S省S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原告张某某目前截瘫主要是由原发损伤所致,与手术时间的早晚无直接因果关系,转院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继发性损伤属于轻微医疗责任。S省S市人民医院手术的指征明确,手术方式正确,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原告张某某所受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应当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S省S市人民医院未将原告张某某病情的严重性和手术后的风险向患者完全交代清楚。在没有治疗条件的情况下,
法院确认了此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认为S省S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的病情说明上、转院过程中存在违法之处,医院也应当因此承当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