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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产检未发现胎儿左手残缺,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09 21:10:53)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1/1559378551821508.jpg

九次产检未发现胎儿左手残缺,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佟某、吕某夫妇,在吕某怀孕后,为保障胎儿健康选择了去被告医院进行系统孕期检查,原告先后九次到被告医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和保健,均被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但产后却发现出生婴儿左手缺失,构成先天缺陷。


原告佟 某、吕某夫妇以被告医院在多次检查中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侵犯了自己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并遭受巨大精神痛苦为由,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孕期检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修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82167.35元。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其诊断行为与原告胎儿的先天缺陷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认同。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夫妻在怀孕后积极进行孕中检查排畸,但是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被判赔偿的典型案例。现实中很多夫妻在怀孕过程中会进行孕检,一方面观察胎儿的健康状况,另一方对一些风险做到预防,实现优生优育的目的,案例中明 确地显示出该夫妻曾经先后九次到该医院进行检查,均被告知胎儿发育良好, 显然医生存在重大失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为孕妇提供全面的诊疗服务,而被告在对吕某进行产前检查时,在排畸期未进行排畸检查,未对孕妇进行提醒和告知,也未对胎儿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本案的实质是被告是否对患方进行了必要的检查,而非医学上能否检查出来的问题。故此认为,被告医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致使原告夫妇丧失了对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已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 而原告夫妇未能对胎儿的健康给予高度关注并按期进行排畸检查,以致在最佳时期未进行排畸检查,其二人对残疾儿的出生也负有责任,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因此判决医院在其过错的范围内对该夫妻进行了赔偿。


总的来说,医生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是十分必要的。而告知义务分为一般告知义务和特殊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对于一些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的情况或向患者直接说明会使患者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而影响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特殊治疗和特殊检查指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下列情形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由于患者的体质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临床实验性检查治疗;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而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患者都可以进行维权时,如果医生未尽到上述义务,便可要求其就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农村基础医疗设施的薄弱和医生的短缺,对于乡村医生的告知义务,相关法律也做出了特别说明,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尽到的告知义务是: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于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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