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次产检未发现胎儿左手残缺,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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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次产检未发现胎儿左手残缺,医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佟某、吕某夫妇,在吕某怀孕后,为保障胎儿健康选择了去被告医院进行系统孕期检查,原告先后九次到被告医院进行产前系统检查和保健,均被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但产后却发现出生婴儿左手缺失,构成先天缺陷。
原告佟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其诊断行为与原告胎儿的先天缺陷没有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夫妻在怀孕后积极进行孕中检查排畸,但是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被判赔偿的典型案例。现实中很多夫妻在怀孕过程中会进行孕检,一方面观察胎儿的健康状况,另一方对一些风险做到预防,实现优生优育的目的,案例中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为孕妇提供全面的诊疗服务,而被告在对吕某进行产前检查时,在排畸期未进行排畸检查,未对孕妇进行提醒和告知,也未对胎儿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本案的实质是被告是否对患方进行了必要的检查,而非医学上能否检查出来的问题。故此认为,被告医院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致使原告夫妇丧失了对胎儿健康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已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
总的来说,医生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是十分必要的。而告知义务分为一般告知义务和特殊告知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对于一些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的情况或向患者直接说明会使患者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而影响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特殊治疗和特殊检查指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下列情形
而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患者都可以进行维权时,如果医生未尽到上述义务,便可要求其就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农村基础医疗设施的薄弱和医生的短缺,对于乡村医生的告知义务,相关法律也做出了特别说明,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