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告知病情注意事项,医院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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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告知病情注意事项,医院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年过五十的北碚的低保人员朱某,身患高血压、冠心病、胃出血等,需定期住院治疗。2007年11月的某一天晚上,朱某突然不适,后被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胃炎、胃出血。经医治两日后朱某仍感身体不适,头疼乏力,于是继续在医院输液治疗。当天晚上,社区领导到医院探望朱某并赠送了一笔慰问金,同时还承诺由社区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在社区领导离开病房后不到十分钟,朱某的病情突然加重,出现严重的头昏、乏力、心慌、胸闷等不适症状,虽经及时抢救仍医治无效,于当晚死亡。尸检结果为:主动脉破裂出血导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事后,朱某家属认为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这起案件起因于医方对基本的告知义务的违反,法院在审理后根据事实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将此案认定为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使患者维护不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也给医务人员敲响了警钟,告知义务看似微小,但是发生的作用巨大,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自己应有的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的死亡,首先是因为自身疾病,其次是因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出现情绪激动,最后导致主动脉血管破裂死亡。因此,朱某自身负主要责任。
医院在对朱某进行治疗时,已经发现朱某患有高血压、冠心病,但没有告知朱某应控制情绪等注意事项,而且,治疗中医院一直没有给朱某用降压药,应属用药不够规范。所以,医院应该承担降压不力的责任。法院以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等为由,判决医院赔偿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