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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欺骗误导患者手术,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08 2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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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欺骗误导患者手术,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简要案情:

原告雷某某出生后不久即发现心脏有杂音,2002年 5月28日被儿童医院诊断为“先心性心脏病”,门诊随诊。随后医院医生在进行诊断 后告知了患者雷某某的父亲,并进行了相应的手术,但是在术后雷某某被诊断为心肌传导受损,原告便随后前往北京进行治疗,原告与被告因此发生纠纷。

 

原告观点

认为被告没有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误导原告选择介入手术,并在术中发生挫伤,术后也不进行规范护理,造成原告损伤,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观点

被告对原告的疾病诊断正确,该病有手术适应症,被告术前已向原告家长告知手术风险,被告的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不存在过失。 术后原告未按医嘱进行专科复诊,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原告的心率失常,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该案历时较长,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程序,其中核心的问题是在进行手术时和术后医生是否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而在判决书中法院均认可医院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在“请北京的专家前来给患儿做手术”的事实中存在欺骗,最终法院认为患方在没有充分知情的情况下选择了医院介绍的治疗方案,丧失了可能正确选择的机会。而当时针对患者的病情,该治疗方案并不是唯一或较好的选择。患方当时如对自身病情有充分了解,且知道可暂缓实施介人治疗,则其当时选择不做手术的可能性应会更大些。因此,医疗机构的欺骗和误导,是导致患方更偏向于选择并最终实施医生推荐的介人治疗的重要因素,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对于雷某某的损害后果,儿童医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对于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介人治疗方案难以避免的一定比例的手术并发症的风险后果,则应由医患双方共同分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儿童医院应对雷某某术后又去外地医院就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依法予以赔偿。具体金额不再赘述。


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医院除对患者进行术前常规告知之外,还应向患者全面、客观、真实地告知其病情是否有立即手术的充分必要性,及采用尚处于推广阶段的新医疗技术的风险性,使患者做出同意接受该医疗行为的决定是建立在其真实及自愿的选择基础之上的。如医院违反该充分告知义务,在告知过程中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医生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作为患者自身一定要严格按照之前自己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像本案中患者一样维权,其中医方 称“聘请北京的专家”而在实际诊疗活动中并未发生,因此需要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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