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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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要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谁有权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三种方式启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两种启动方式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因此,两种启动方式都是法定有效的。第三种方式,就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而启动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律师总结为以下三种方式:
1.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有两种情况:
(1)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6条规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于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者无法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程度和 民疗方的责任程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交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组织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的移交鉴定是履行监督管理职权的主动行为,这种启动方式可以防止或减少医疗机构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掩盖医疗事故情形的发生。
(2)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这里说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即要求移交鉴定的申请可以是患方提出的,也可以是医方提出的,还可以是医患双方共同提出的。
2、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对于未能达成一致认识的事项,如发生患者人身损害的原因、损害程度、医院的责任程度等,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商解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否允许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
3、由法院委托
在诉讼,患方若以医疗事故案由起诉时,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律师简析
从鉴定的规范考虑,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简析应当是发展趋势,是维护鉴定秩序、公正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客观需要。医疗纠纷律师建议最好通过法院或双发委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