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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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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实行后,医疗纠纷的鉴定结束了二元的局面,统一为医疗损害鉴定。目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包括了原来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
虽然医疗损害鉴定成为了主流,但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没有废除,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然存在。
如果患方选择医疗事故案由,则法院依然会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厘清责任,
医疗损害鉴定的目的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
1、
2、
3、
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评定的性质,医疗损害鉴定纯粹是医学专业评定,供法院或医患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专业意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医疗损害鉴定,都属于鉴定,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很明显:
1、鉴定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其性质上,属于行政鉴定,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一项诉讼活动。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行政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等提供事实依据。由此可见,医疗损害鉴定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适用范围要广。
3、鉴定的启动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 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权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两种;一是 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损害鉴定则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医疗损害鉴定则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损害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尽管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鉴定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所谓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学会也可以做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废除的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仍然存在,即目前医学进行2类鉴定,一类叫医疗损害鉴定,一类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上,鉴定的形式,参与专家完全是一样,所不同之处是收费不一样,名称不一样而已。实质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尽管目前医学会也可以做医疗损害鉴定,但是其本质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没有差异。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范新兰建议,尽量不要去医学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