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多点执业时,医疗过错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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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多点执业时,医疗过错的推定
简要案情:
2008年12月14日上午原告李某因骑自行车跌倒摔伤,经被告镇卫生院草坊分院(以下简称草坊分院)医生检查后当日入住治疗,确诊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同年的12月27日该院从其他医院聘请崔某科为原告施行经皮穿刺钉内固定术,2009年1月9日原告出院。同年3月29日至4月7日被告草坊分院为原告施行股骨颈术后内固定术,2010年4月7曰草坊分院出院证诊断项记载:“左股骨颈骨折,股骨头坏死”。原告在该院两次住院治疗期间共支付医疗费3451. (其中第一次2774. 90元,第二次676. 40元)。后原告在家人的陪护下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治疗。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从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阅片中也可证明原告患有股骨头坏死,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确已患股骨头坏死。原告的损害后果,虽不能通过司法鉴定证明与被告草坊分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从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草坊分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首被告提供的执业许可证上,可知该院不具有开展骨科治疗的资格。外科执业代码为“04.01”,而骨科的专业代码为“04.03”,外科不能包括骨科。因此被告草坊分院在超出执业许可诊疗科目的范围外,给原告施行手术的医生,其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行医,且被告草坊分院也未提供该医师的执业证书,所以不能证明其执业行为具有合法性。根据被告草坊分院以上的过错行为,法院推定原告所受股骨头坏死的损害与被告草坊分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草坊分院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认为:给李某施行手术主治医师崔某科为草坊分院聘请的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中为患者实施医疗措施的医疗机构草坊分院不具有开展骨科治疗的资格,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