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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不全导致鉴定不成,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03 19:03:36)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30/1559206707835784.jpg

病历资料不全导致鉴定不成,医院该承担什么责任?

简要案情:

原告代某姣,智障患者、宫内孕。2013423日入住第一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治疗。诊断宫内孕37 + 1周,产前治疗二天,于20134 25日出院。同年427日凌晨230分左右,患者紧急分娩,由其家属直接拨打扶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以下筒称第一被告)服务电话要求接诊。点05分左右,第一被告派出服务车及医生到达患者家中接诊。 接诊因情况紧急,于凌晨340分左右,第一被告接诊医生将原告就近转入扶沟县吕潭卫生院(以下简称第二被告)处实施紧急阴道分娩术。接生中,二被告医护人员共同参与实施了对患者代某姣进行阴道分娩术的全过程。分娩中,婴儿死亡,是胎内死亡还是产后死亡,双方存在争议。同日620分左右,患者转入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产后胎盘滞留,左侧阔韧带血肿、右侧子宫下段裂伤、宫颈裂伤、阴道壁裂伤、瘢痕子宫、孕22、肠梗阻、精神分裂症。在扶沟县院方建议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初步诊断:子宫及软产伤、肠梗阻。


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争议事项 鉴定。同年313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退卷函,以患者经历四家治疗,但没有提供被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资料、婴儿死亡亦没有进行检验,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为由,本案不予受理。20146 法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争议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以不能提供被告医院的病历资料,不能出具明确意见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争议事实及原告的诉请,本案争议焦点应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对原告实行阴道分娩术中存在过错,要求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及婴儿死亡的事实承担人身损害及精神损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医疗过失上,由于二被告未善尽告知义务,即推定二被告及医务人员具有过失。针对在第二被告处对原告实施阴道分娩术的过程,应认定属二被告医务人员共同实行的对原告的诊疗行为。针对原告在接受阴道分娩术及相关诊疗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相关损失,二被告在各自医疗过失责任范围内,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二被告作出的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 原告或原告近亲属意见的,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在手术措施的抗辩,在第一被告接诊过程中及二被告共同实施阴道分娩术前,原告的丈夫及其他亲属在现场,同样,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巳善尽了必要的法定告知义务。因此,二被告无理由以不能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意见情形下,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阴道分娩术措施。

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扶沟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赔偿原 告各项损失23520元,由被告扶沟县吕潭卫生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60 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评析

本案中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过程都存在过错,应该结合实际情 况,对损害事实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两家医疗机构责任的大小,各自责任,同时对患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对原告的产期判断失误,在原告出院时也没有按规定对原告作医嘱,是造成原告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第一被告接诊时,没有派出符合规定的车辆并按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前往接诊,并且在没有取得原告及家属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把原告送往医疗技术及服务水平较低的乡级卫生院进行分娩,是造成原告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二被告的医务人员的处置失误,造成原告产后胎盘滞留、子宫裂伤、软产道裂伤,分娩的女婴出生后死亡。因此,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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