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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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简要案情:
2012年7月23日,株洲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结核门诊转住院通知给株洲县一医院感染科,将患者吴巳某(右侧胸腔积液)转至该医院住院治疗。同日上午10时49分,吴已某因咳嗽、咳痰、气促入住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株洲县一医院)治疗。株洲县一医院经辅助检查确认患者吴巳某:病理呈阴性。株洲县一医院对其行胸腔穿刺抽出淡红色胸水700ml,胸水常规淡红色。患者吴巳某入院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肺Ca炎性胸水次日18时30分,患者上厕所时突然出观头晕,摔倒于厕所,医护人员扶其至病床。患者呼吸困难。株洲县一医院向患者下发病危告知书,其中载明临床诊断为肺癌并右侧大量胸腔积液,但该告知书上“吴已某”的签名并非患者本人也并非患者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期间,对患者进行了检查和护理,但并未应患者家属的要求对患者进行抽水。2012年7月25曰3
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
医院于2012年7月24日18时30分向患者下发病危
二审法院认定:
株洲县一医院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吴巳某”三字是患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焦点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是否造成损害。株洲县一医院于2012年7月24日18时30分向患者下发病危告知书时,在未能确认患者本人及其患者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就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