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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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简要案情
2012年6月7日,姬某某再次因反复呕吐、吞咽困难、间断呕血等入北医三院治疗,并于2012年6月8日于胃镜下行食管支架置入术。
2013年3月5日至3月18日,姬某因肺部感染、食管支架植入术后,食管恶性占位,上消化道出血等症。
司法鉴定意见书:
关于北医三院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临床上,通常采取食管支架置入术治疗各种原因造成的食管狭窄,包括良性和恶性病变所致的食管狭窄。中华医学会所编著的临床诊疗指南中谈到食管支架植入术的适应症除肿瘤外,还适用于一些良性—造成的食管狭窄的患者。本例,被鉴定人有食管支架植入术的适应有禁忌症。医方所实施的食管支架植入术规范、顺利、有效。
另查,北医三院为姬某某使用的食道支架为美泰克支架,系韩国产品,生产者为韩国美泰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病例、诊断证明、鉴定报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支架的说明书中已明确注明“适应症:本支架是用于恶性肿瘤导致的食道狭窄和食道气管瘘的缓解病情的治疗。禁忌症:本支架在以下情况禁止使用:由于良性肿瘤导致的狭窄等”的情况下,北医三院用于晚期食管癌的支架,存在超说明书应用的过失,具有一定过过错,结合鉴定报告确定医院承担责任比例认定为30%,其应据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医三院为姬某某植入的食道支架系韩国进口产品,取得医疗注册证,准许销售。但作为代理商及销售者的安泰医疗器械公司、天裕科贸公司无法证实植入姬某某体内的断裂支架不存在产品缺陷,故作为代理商及销售者的安泰医疗器械公司、天裕科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依据《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应当完成的举证责任包括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在医医疗活动中使用了医疗产品或者输入了血液的证据和受到损害的证据,本案姬某某提供了病例、诊断证明等证明其到被告北医三院处接受治,并使用了被告提供的食道支架,且因此遭受了损害,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医疗产品与患者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各方都不能够确定,故姬某某就关于北医三院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依法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准许了该申请。北医三院选择适用于晚期食管癌的支架,存在超说明书过失,存在一定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为C级),参与度系数值20% -40%,即次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参照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确定其对姬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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