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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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流程
一、医疗事故技术申请的受理
(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条件
医学会收到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或医疗事故双方共同委托的申请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木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意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起诉的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起诉后进行。
(三)医疗事故技术再次鉴定与重新鉴定
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收到首次疾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谙,申请由上级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2次鉴定终结的原则。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经过2次鉴定。
(四)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中止与终止
中止鉴定是指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鉴定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理鉴定的医学会暂时停止鉴定程序的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3、拒绝缴纳鉴定费;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鉴定只是鉴定活动的暂时停止,待造成中止鉴定的因素消除后,鉴定将继续进行。
二、鉴定专家库与专家抽取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由医患双方抽签决定参与鉴定的专家。
三、召开听证会
鉴定专家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医学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将意见明确告诉双方当事人。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听证会是整个鉴定程序中的重要一环,患方应当做好充分准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专家不签名,即便鉴定结论存在错误,也没有责任人员,这造成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混乱,有的鉴定报告,连基本的信息都是错误的,诊疗过程也与实际不符,拿到一份错误的鉴定报告,却无处伸冤,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相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律师认为鉴定报告一定要有责任人员,对于医患双方的意见应当一一回应,制定的报告应当有理有据,说理充分,方能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