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专家何种情况下需要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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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专家何种情况下需要回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是指参加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果与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鉴定的客观公正时,应当自动申请或者依照医患双方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专家鉴定组鉴定的一种制度。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鉴定组成员自行回避,即专家库中的鉴定专家在被当事人抽取作为专家鉴定组成后,如果认为自己同被鉴定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要求退出鉴定组,不参加对该案件的鉴定工作。自行回避是鉴定组成员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因为当事人可能对鉴定组成员的一些个人社会关系情况了解不够,在有需要回避的事项时,鉴定组成员应动提出回避。
实践中,医疗事故律师发现提出回避申请的往往是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如果专家鉴定组成员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或片近亲属,将会出现自己鉴定或者自己为自己人鉴定的情况。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这里说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右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鉴定组成员的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包扩参加过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行为的会诊、医疗事故争议初级鉴定等。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这里说的其他关系,是指上述两种关系以外的其他比较亲近或者密切的关系如上述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邻居、师小、同学、战友、过去的同事和上下级关系等。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这种关系都应当回避,必须是能够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实践中,医患双方经常发生争议的是上述第3种情形,即如何确定鉴定专家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能影响公正鉴定。例如,当事人当事医院同属于一医院集团的医疗机构的鉴定专家,应当回避。
医疗事故律师点评
回避本应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很多医生由于学习、交流、以及改变工作单位等,会与多家医院产生关系,这些关系会不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另外由于以上信息是医生个人信息,患方很难知晓。医疗事故律师认为,鉴定应当采取异地鉴定原则,最好是跨省鉴定,这样方能将影响因素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