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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断裂,是起诉医院还是厂家

(2019-09-29 21:40:21)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29/1559117132723454.jpg

钢板断裂,是起诉医院还是厂家?

基本案情

20111017日中午,高某在学校操场不慎摔倒,致其右股骨骨折。高某于当日到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枣阳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折20111018日,枣阳一医院为高某行椎管内麻醉下右股骨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高某住院治疗19天,于同年 115日出院。201219日,其突然感到右大腿剧烈疼痛,活动受限,当日入枣阳一医院治疗,其病情诊断为右股骨陈旧性骨折术后钢板断裂",其于2012111曰出院转入襄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高某的病情在襄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术后再骨折,于同年116 日行右股骨断裂钢板取出、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钉内固定+取自体髂骨混合同种异体骨植骨术,于2012224日出院。

2012419日,高某委托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618日,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枣阳一医院为高某提供使用的钢板存在瑕疵或缺陷,钢板存在瑕疵或缺陷与钢板断裂存有因果关系,枣阳一医院为高某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行内固定使用钢板不当,且内固定术后二次骨折之损伤构成《道标》十级伤残。高某人身右股骨自201219日二次骨折时起需他人护理日数建议确定为100日 201219日(钢板断裂之日)至201224日先后在枣阳一医院和襄阳市中医医院住院26日期间每日需2人护理。高某右股骨骨折内固定钢板后期住院行手术取出及后期复查约需9500元。

高某认为其钢板断裂是枣阳一医院造成的,要求枣阳一医院货赔偿未果,其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本案在审理中,根据枣阳一医院的申请,原审法院依法追加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筒称德士鼎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枣阳一医院对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当事人选择,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另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和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新鉴定意见为“1.送检的涉案金属接骨版表面存在不连续裂纹缺陷,不符合yy0017 -2008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的要求,系产品质量不合格。2.涉案金属接裂与其表面存在不连续裂纹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湖北中真司法鉴方出鄂中司鉴新鉴定意见为“1.枣阳一医院在对高某治疗过程中存在4钢板质量把关不严之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约60% 鉴定人高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二次骨折护理时间建议60日,护埋1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枣阳一医院为高某植入的内固定钢板,经鉴定存在缺陷,产品质量不 合格,因内固定钢板断裂,导致高某二次伤害,致其X级伤残。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产品本身的缺陷是产生问题的关键,但是对于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医疗机构开出的处方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故对高某的人身损害,作为缺陷医疗产品的销售者德士鼎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枣阳一医院在对高某治疗过程中存在钢板质量把关不严之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与德士鼎公司的连带赔偿。


医疗纠纷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髙某遭受的损害是由于枣阳一医院开出的处方和德士鼎公司生产与销售的固定钢板共同造成的,因此医疗机构枣阳一医院和作为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德士鼎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起诉时,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即枣阳一医院,法院对对此应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枣阳一医院认为高某植入的内固定钢板是德士鼎公司销售给枣阳一医院的,故申请追加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和德士鼎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准许了该申请,并追加德士鼎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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