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未尽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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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未尽告知义务?
简要案情
李某因右手多年前被火烧伤到博爱医院就医,入院检查为李某右手拇指正常,食指弯曲,食指掌才:
李某出院后,认为其在辰溪锦滨博爱医院住院期间医务人员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术后致其右手失去劳动能力,造成人身损害,导致残疾。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经鉴定,该医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司法鉴定
博爱医院对李某某术后可能出现的结果预估不足,术前沟通不够充分,存在医疗过失;李某目前状况系所行右手疤痕松解术+成行+植皮术后并发症,其后期仍可能需要再次手术,其手功能状况亦有改变的可能,故参与度难以明确。
法院判决
李某某右手指畸形、活动受限长达多年,瘢痕挛缩已经定型/关节挛缩变形,为深度烧伤自然愈合的后遗症,且“掌心处可见少许皮肤溃烂,少许渗出”,其右手状况行疤痕松解+成形+植皮术未违反临床原则。但多年烧伤瘢痕挛缩畸形的治疗,属于晚期治疗,手术次数多,疗程长,治疗前必须有全盘计划,而且需将手术的次数、目的、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等,向患者交代清楚。辰溪锦滨博爱医院术前虽然告知了李某某“挛缩手指无法达到全部功能恢复;挛缩手指松解后可能继续挛缩可能;瘢痕形成影响外观;
医疗纠纷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李某某的治疗属于晚期治疗,被告医疗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