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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谁来举证?

(2019-09-28 17:11:02)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29/1559117905248035.jpg

医疗纠纷案件,谁来举证?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羽于因摔伤致左前臂肿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入住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以下简称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医院,经检查诊断:左尺桡骨骨折、饮酒过度。9 5曰行左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予消炎、活血消肿、功能锻炼等对症治疗。2014919日患者出院。

后患者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被诊断为左前臂 volkman挛缩、左前臂尺桡骨内固定术后1028日于该院在臂丛麻醉下行左前臂屈肌群、正中神经松解术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被 告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原告摔伤时外力较大,导致左尺桡骨双骨折,术后发生左前臂缺血性挛缩主要原引起。被告诊断正确,手术方式得当。但是,被告在原告术后有左前臂疼痛和手指麻木的表现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仔细观察,未及时处理(如松解绷带、切开减压等),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判令被告赔偿4875.66元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刘某羽因到被告处就诊而受到 损害,因此引发诉讼。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首先负有证明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举证责任,本案案中,原告刘某羽提供了杭州市自费病人门诊病历、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手术记录、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临时医嘱记录单和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出院记录证明到被告处就诊;同时提供了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手术记录、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发票,证明因被告的治疗而遭受的损害。

而对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和因果关系要件,如果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患者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的鉴定申请来确定医疗机构过失和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患者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告的过失和因果关系,被告则认为不存在过失,故申请进行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在原告的诊治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自身也定的过错。法院便依照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对责任分担进行了酌定,并作出了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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