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谁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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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谁来举证?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羽于因“摔伤致左前臂肿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入住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以下简称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医院,经检查诊断:左尺桡骨骨折、饮酒过度。9月
后患者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静安分院被诊断为“左前臂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被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原告摔伤时外力较大,导致左尺桡骨双骨折,术后发生左前臂缺血性挛缩主要原引起。被告诊断正确,手术方式得当。但是,被告在原告术后有左前臂疼痛和手指麻木的表现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仔细观察,未及时处理(如松解绷带、切开减压等),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判令被告赔偿4875.66元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刘某羽因到被告处就诊而受到
而对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和因果关系要件,如果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