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质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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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质询技巧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诉讼活动,是由诉讼法所规定的参与诉讼的行为,是为法庭提供科学证据活动的重要环节。鉴定人出庭作证是确认鉴定结论的重要程序。司法人员对鉴定结论审查和确认的方法很多,但通过鉴定人出庭确认证据是其中最重要的方法。同时,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义务,是其鉴定工作的继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结论仅属证据的一种,对鉴定结论的认定,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早已出现, 并正在逐渐增多。
然而,与上述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出庭率却极少,使得对其鉴定结论的质证失去了其应有的法律意义,导致法庭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审查。这正是前述法院不再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的理由之一。
质询技巧
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其目的在于让法官感受到鉴定报告存在问题,为法官启动重新鉴定以及后续判决提供依据。因此,医疗纠纷律师在这一个环节,需要充分准备好。在申请专家出庭前,需要通读鉴定报告,找出有问题的地方,最好找到相关的医学文献作为支撑。医疗事故律师是否专业,就看问鉴定专家的问题设计是否到位,是否能问倒鉴定专家,是否能让鉴定专家前后出现矛盾,是否能让鉴定专家出现纰漏。专业的医疗事故律师应当在质询结束后,达到普通人都能感受到道理在哪一方。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范新兰经办过一个案件,经过专家庭询后,当事人心里明镜一样,清楚是鉴定专家的认识出现了问题,庭询结束后,患者家属愤愤不平,直骂鉴定专家水平太低,然后对律师说,我对你们律师是没有意见的,你们做了大量工作,不管结果如何,我感谢你们!
因种种原因,一审法官依然机械的按照鉴定报告出具了判决,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上诉之中院,在没有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二审法官推翻了鉴定报告,推翻了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十几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