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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紧急情况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2019-09-25 18:50:53)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27/1558929442664209.jpg

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紧急情况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人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一、认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首先应当取得患者的意见,只要被抢救的患者还有表达意志的能力,就应当取得患者的意见。在医疗领域的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权利,而不是患者近亲属的权利。因而,患者本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高于患者近亲属的意思表示。在最近几年发生的类似案件中,都过于强调患者近亲属的意见,而不听取患者自己的意见,这是不正确的。尽管在本条司法解释中没有作出这样明确的说明,但是从“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才要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的表述中,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


二、如果不能取得患者的意见时,应当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如果也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的,医务人员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是抢救生命的必要措施。


三、究竟对何种情形能够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解释》认为,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存在这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


四、由于医疗机构既不能取得患者的意见,也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的意见,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而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紧急抢救义务,该违反抢救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有过失的,构成侵权责任。如果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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