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工人、低保患者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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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工人、低保患者可以主张误工费吗?
下岗工人、低保患者误工费主张案例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本案患者)在本次手术前就因右股骨颈骨折多年无法工作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因此,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即医院)赔偿误工费无法律依据。
下岗工人上诉
上诉人诉称,其于2003年1月14日接受手术,2005年10月份起才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此前没有发过最低生活费,原判决以其无法工作,享受城市低保为由认定不存在损失,未判给误工费是不公正的。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在一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某市某区民政局颁发的《某省城市最低保非常补助对象保障金领取证》,该证上“2005年保障金领取记录”载明从10月份起领取140元补助金。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张以此证明上诉人于2005年10月份起才享受低保,且在回答法庭提问时亦称2005年10月起享受低保。对此,被上诉人没有提出异议,二审予以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损害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本案上诉人在治疗期间虽然还未享受低保,但已下岗在家,领取生活费,因伤未从事其他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故不存在误工费损失。所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误工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医疗事故律师点评
误工费一般是指患者因为治疗疾病造成无法工作而较少的收入,对于下岗人员,和享受低保人员,似乎是没有工作,没有工作就没有误工费,这是符合逻辑的。但是,医疗事故律师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本案患者住院前确实是下岗,但是,其如果不是因为医疗过错,其早已康复,可以上班工作,一时的下岗,并不代表长时间的下岗,仅以一时的下岗或享受低保而不支持误工费是有待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