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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的计算案例

(2019-09-17 18:53:02)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21/1558423514496714.jpg

护理费计算案例:

 199918曰,原告在被告处出生。同月13日,被告护士在为原告洗澡后的护理中,误将浓度为18%的“过氧乙酸”当作酒精,并将浸泡过“过氧乙酸”的纱布敷盖在原告脐部,致使原告腹部、阴茎背侧根部、右大腿占人体面积4%的皮肤化学性二度灼伤。当天下午3时许,原告被送往其他医院医治。经治疗,原告于1999219日伤愈出院,其间的治疗费巳由被告全部支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9,200元、护理费19200元、精神损失费30万元、误工费1115.72,产妇诊 疗费1117.90元、交通费826元等共计人民币341,459.62元。被告辩称:事件的责任在被告,同意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原告的要求过高,且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19,200元的诉请。原告认为,原告灼伤后需专业人士护理2年,每月800元,共计人民币19,2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其聘用的护理人员所出具的帮助护理2年,每月护理费800元的证明,但未提供医疗等部门出具的需护理2年的证明。被告认为,原告需要专业人士护理应有权威部门的证明。现某高院法医鉴定结论为可酌情予以护理3 -4个月,故同意支付4个月的护理费,具体数额按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根据某高院法医鉴定结论,原告伤后应酌情护理3 -4个月(一般护理),原告要求成立,其损失赔偿范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其中护理费按每天30x505=15,150元计算,原告请求给付7800元予以支持。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告的护理费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能以其实际离院之日为终期计算。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离院时双下肢功能受限不能自行行走仍需护理,原判以此离院之日为终期计算其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实际损失情况,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护理费判决的司法实践

在上述案件中,护理费仅支持额一人的标准,但实际上,需要2个人护理。由于鉴定机构未给出需要2人护理的期限,导致法院没有支持。

 

护理费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普遍偏低,医疗纠纷律师发现大量的案件均是遵照十几年前的标准,导致判决的护理费根本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

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审核也是非常严格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对于该项劳务报酬标准,患方负有举证义务。 但是,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护理级别以及不同医疗机构,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现实情况是,很难找到“当地”大家公认的约定俗成的护工劳务报酬标准。医疗事故律师发现这种状况给患方举证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亦使得护理费的计算充满了不确定性,尤其是在患者因残疾需要他人护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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