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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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 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法律依据
《条例》第50条第3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患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
该项费用的计算较为简单和明确,关键是查询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这一数据。在每年初,各地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多会对交通事故或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其中即包括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补助标准。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当地法院咨询得到该数据。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注意事项
医疗纠纷律师提醒患者在计算该项赔偿时还应注意:
(1) 一般情况下,该项赔偿是指患者的生活补助费用,而非陪护患者人员的膳食补助费用,后者的膳食费用可以通过护理费或陪护费得到补偿。
(2)该项赔偿是患者在住院期间的膳食补助费用,而不包括其在院外发生的膳食费用。
(3)如果患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患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案例
某法院判决书摘录:原告所述到外地就诊所花伙食费单据,可与已认定原告到济南、上海等地治疗疾患的事实相印证,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北京某招待所出具的发票两张,与其到北京就诊时间一致,可以证明其为此而支付的住宿费数额。原告提供的济南某武警支队招待所出具的住宿费收据小写数额为“3200”元,与其所述不符。而且,该收据的“合计人民币(大写)”处,“付款人”处均错位填写,据此可以认定该收据是事后补写,无证明力,本院不予釆信。原告提供的上海某培训中心出具的住宿费发票两张,编号为“3039629”、“3039628”,记载数额分别为150元和975元,其述编号为“3039629”的发票是交押金所得,编号为“3039628”的发票是补交住宿费所得。本院认为,交住宿押金应在前,补交住宿费在后,押金发票的编号应小于补交住宿费发票的编号,据此原告所述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且该两张发票的“旅客姓名”、“年月日”处的书写其他内容的书写字迹存在明显差异,对于该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六、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项赔偿项目,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以住院的天数乘以标准额,目前广东省的标准是每日100元。由于患者住院期间,有家属陪同,认为家属也会产生伙食费,因此,不仅要求律师主张患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还要求律师主张家属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多主张,对律师而言,并无大碍,只是患方就需要多加纳诉讼费,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补偿项目,建议患方还是不要主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