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营养费范围、营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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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养费的在司法实践中的赔付情况
营养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再人身损害案件中,均可以主张营养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项的支持是非常有限的。对于该项的审查也是比较严格的,一般都需要医院的证明,即医嘱等,有时候,甚至需要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营养费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比较困难,很多时候都是酌情主张,法院也是酌情判决。
二、营养费的范围
营养费的本意是指患者因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而需要补,充营养物质而发生的费用,其目的是增强患者体质,以使其尽快或尽可能恢复至健康状态。
三、营养费的法律依据
《条例》没有规定营养费,而《解释》则有专门规定。《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医患双方因营养费而发生争议的情形并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或许是该项费用往往不是患者所必需,也可能是该项费用在整个赔偿额中仅占很小比例而被双方所忽略。另外,根据举证规则,患者应就营养费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营养费案例一
医疗纠纷律师以案说法
某法院却决书摘录:两原告针对其营养费的主张提供的两张发票中一份“客户名称及地址”处填写了“ x x公司”,另一份“开票日期”处空缺。该两份证据均存在瑕疵,在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该两张发票无法证实该费用是用于与本案有关的营养费支出,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解释》规定,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是,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医疗机构很少为患者出具此类书面意见,使得患者很难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根据案件及患者的实际情况,在认定被告医院 过失的前提下,判决医院赔偿营养费。
另外,《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确定。那么,患者是达到“伤残”才可以主张该项费用呢?人们同样理解不一。有人认为,根据解释,这里的伤残情况,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但是,仅仅依文义解释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部分法院判决以患者没有达到“伤残”程度而驳回了患者有关营养费的诉讼请:
医疗纠纷律师以案说法
在某起因输血感染乙肝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审理中,原告认为构成伤残五级,但被告提出伤残的司法鉴定书中缺少丙肝抗体阳性报告,因此,法院认为,此鉴定书缺乏必要的鉴定基础,不予采信。根据司法解释,营养费应根据伤残情况确定,故在伤残等级未确定的情况下,营养费无法计算,有关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包括后续治疗费,确定后可另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