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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残后的护理、后续护理费

(2019-09-16 18:51:16)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20/1558354944895422.jpg

定残后的护理

一、定残后的护理法律依据

《解释》第21条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定残后的护理由护理依赖程序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决定

上述规定涉及了两个重要概念:一是患者的护理依赖程度,二是根据前者及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而确定的护理级别。 但是,令人非常遗憾的是,对于两个如此重要的概念,《解释》却没有任何规定或进一步的解释,尤其是护理级别这一概念。


三、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依照工伤标准

在实践中,关于护理依赖程度,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根据该标准, 所谓护理依赖,系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四、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的五个维度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 (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主行动。据此,护理依赖程度可分为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 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五、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分级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30%。尽管从理论上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患者的护理费,但是在该标准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取代《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

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很少采用这种计算方法。或许是因为当事人和法官均不知道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当事人认为此类系医疗损害赔偿,而非工伤赔偿,所以认为不适用。

 

六、定残后的护理案例

某法院判决书摘录:本案原告护理费包括:(1)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护理费,按住院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今后护瑝费,根据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出具函件证明,原告目前已处于呼吸困难、吞咽困难、气管切开长期带管和一侧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特殊医疗依赖,并依赖他人给予全天生活护理的状况。原告今后护理应以2人为宜,计算标准,参照1999年吉林某市平均工资8529元标准计算20年。根据上述计算标准计算,对原告请求的护理费认定如下:

原告自第一次在吉林某市大学医院住院后至2000年10月31曰入住北京某医院前所发生的护理费16,821.63元。其中包括:(1)原告自在吉林某医院住院起至第一次在北京某医院住院之前的陪护期间2000年4月24日至2000年10月30曰共计6个月。此护理在吉林省某市发生,参照1999年某市职工平均工资8529元标准,计算方式为[6 个月 x(8529 元+12个月)+6 天x(8529 元+12 个月)+30 天]x2 人=8813. 元;

(2)自第一次在北京某医院出院后至第二次在北京某医院住院前陪护期间2000年1月7日至2001年3月17日共计3个月零10天,此护理亦在吉林省某市发生,参照1999年某市职工平均工资8529元标准,计算方法[3个月x (8529元+ 12月)+ 10天x (85: 元+12个月)+30天]x2人=4738.33元;

(3)2000年10月31日至2000年12月6日,计1个月零6天,此护理发生在北京市,参照2000年度在尚职工年平均工资16,350元标准,计算方法[1个月x (16,350元+12个月)+6天x(16,350元+12个月)+30天]/人=3270元。上述护理费共计16,821. 63元。

原告自2001年3月18日第二次到北京某医院住院起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所生的护理费67,920元。其中包括:(1)2001年3月18日至2001年9月18日共计6 月,此护理发生在北京市,参照北京市200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350元标准,计 方法6个月x(16,350元+12个月)x2人=16,350元;(2)2001年9月18日至2006 6月27日共计57个月零9天,按每月2人每人450元计算,计算方法900元x57个月 (900 元+30 天)x9 天=51,570 元。

原告今后护理费343,680元,自2006年6月27日法庭辩论终结时起按20年算。

 

七、医疗事故律师点评定残后的护理

定残后的护理费与护理依赖程度有关,但是现实中计算标准却差异较大,目前广东省的司法实践多采用每日100元左右的标准,即便是植物人,需要24小时的护理,标准依然是这个,法官们明知到目前的市场价格远高于这个标准,但是在判决时,却不愿意按照实际情况来判决,遵循十几年前的标准,不得不说,法律是冰冷的,机械的,没有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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