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的尸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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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尸检程序
尸检是明确死因的金标准,对于死因不明或有争议的医疗事故,应当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
医疗事故中的尸检程序
1、尸检的启动
关于尸检的程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而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4条第5款亦仅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因此,部分可以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自行制定了本机构关于尸检的受理程序规则,
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人(单位)提交患者的死亡证明;
(2)申请人(单位)签署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或类似文件;
(3)申请人签署《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或类似文件。
在该文件中,患者家属须明确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尸检的顺序
一般尸检的程序,可按体表、体腔(腹腔,胸腔)、心包腔,各内脏器官(脑官、颈部器官、腹部器官、盆腔器官)及神经系统的顺序依次进行检查。根据《 尸体规则》的规定,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工作人员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凡病理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
为增加尸体检査的透明度,提高尸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条例》规定双方可以聘请法医病理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监督尸检过程。
3、不配合尸检的法律后果
鉴于患者死亡原因在判断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上具重要作用,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或拖延尸检,都有可能导致无法对患者的死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将会影响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为此,《条例》第18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一方承担责任。”
二、医疗纠纷律师以案说法
2003年8月12曰,患者李某因发热、呕吐到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决定将患者留院观察,并给患者进行输液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突感不适,眼前一黑晕了过去。医生立即予以胸外心脏按压及其他抢救措施,但患者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患者家属以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 85万元。
患方起诉后,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学会认为,因死者未作尸检,死因不明,无法认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死亡后,医院主动申请尸检以明确死因,但死者家属拒绝尸检,以至于患者的确切死因不明确,无法通过医疗事故技术确定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原告方承担,并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