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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尸检,影响鉴定,谁的责任?

(2019-09-10 20:16:10)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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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尸检,影响鉴定,谁的责任?

一、谁有义务提出尸检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虽然规定患者死亡时,对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尸检的请求,但对于尸检应该由谁先提出、未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患者死亡后,家属往往处于悲痛之中,再加上医学及法律知识的欠缺,很难及时提出尸检请求。

医疗机构也认为,自己没有主动提出尸检的法定义务,也不提出尸检的请求,使尸体错过了尸检的时间。“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那么由谁来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了解决纠纷的焦点。

 

二、尸检法律意义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存在过错,然后再确定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法院应首先确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在确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有必要研究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患者死亡原因不明,只能说明无法确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并不妨碍对医疗行为的评价。因此,无论患者因何种原因死亡,法院应首先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定,而这种判定并不依赖于死亡原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医疗行为的评价,主要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相关的诊疗操作常规和规范。

其次,死亡原因分临床死亡原因和病理死亡原因。临床死亡原因是医院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表现以及各项检查结果得出的临床诊断;病理死亡原因是通过对患者进行尸体解剖得出的病理解剖诊断。

 

三、尸检的具体案例

患者(女,60岁)在被告医院做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及剥脱手术,术后第7天突然死亡。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尸检。尸体火化之后,死者家属对死因有怀疑,向法院提出诉讼。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规则》,临床不能明确死因,医院有义务主动征得家属同意进行尸检,但医院提供不出家属不同意尸检的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判决承担部分责任,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5万。

 

 

四、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尸检案例

在本案中,虽然患者的病理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但其临床死亡原因明确,即患者死于心脑血管意外,且患方亦表示认可。虽然医院在2002年8月30日的鉴定意见书中认为肺栓塞的可能性较大,但这只是一种回顾性的临床研究和推断,且与其确定的临床死亡原因并无矛盾之处。

最后,病理死亡原因并非医疗过错鉴定的必要条件。在过错鉴定中,鉴定人首先查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而这与患者病理死亡原因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虽然进行了尸检却仍无法查明死因的情况。因此,病理死亡原因并非医疗过错鉴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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