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要不要选择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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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选择尸检
一、
2004年12月某日上午, 某患者到被告医院急诊科就诊,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患者家属的委托,对患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出具《关于患者死亡的法医学鉴定书》。被告在诉讼中提出,该中心不具备独立承担医疗事故争议尸检的资格,参加此次尸检的人员不具备承担尸检的资格。法院经调查, 某司法鉴定中心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 定等;作出鉴定的三位鉴定人均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类别均包括法医病理鉴定。
法院认为,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因,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关于患者死亡的法医学鉴定书》巳认定其系因严重的肺结核病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全身衰竭而死亡。该司法鉴定中心具备从事法医病理鉴定资质,做出鉴定的鉴定人具有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技术资格,所作的鉴定结论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医院没有足以否定和推翻该鉴定结论的证据,其主张鉴定结论不合法、不科学,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釆信。
二、尸检的意义
根据卫生部1979年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第2条的规定,尸体解剖分为普通解剖、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三类。法医学尸体解剖检査,一般简称“尸检”,是以普通解剖和病理解剖为基础,应用法医学和病理学的理论知识与技术方法,解决法律上有关人员的死亡、死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以及无名个人识别等问题,以期为有关法律案件或纠纷提供事实和科学证据。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要是涉及法医学解剖检査。
在临床工作中,通过尸检不仅可以查明患者的死因,而且可以通过查明患者死因加强人们对疾病的认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过程中,患者的死亡原因对于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行 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医疗事故律师需要说明的是, 尸检结论只能说明患者的死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依据尸检结果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后者仍需通过医学专业鉴定加以解决。
三、尸检的法定条件
《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患者死亡, 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 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根据该规定,有关尸检的条件包括:
在患者死亡后,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原因,或者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给出的死因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对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检查以查明死因。
尸检最好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1 日。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人在死亡后其尸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化学、物理等变化,而这些可能会影响对死亡原因的准确判断。
尸检必须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患者死后,其亲属对死者尸体享有所 他们可以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的意愿,将尸体捐献给某一医疗单位作为科研之用,也可以将死者尸体火化后留存骨灰或入土安葬,以寄托亲属对死与 思。未经患者死前授权或死后家属同意,任何人或单位无权擅自处理患者尸体, 因此,《条例》特别规定,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四、尸检的机构
《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在广州市,比较权威的尸检机构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以及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